好律师 > 专题 > 民事诉讼 > 法律指南 > 限高人员冒用他人身份坐一等座 限高的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
【限高人员冒用他人身份坐一等座】近日,上海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值乘动车组列车D2288次列车时,查获一名冒用他人身份购票、乘坐一等座的被法院限高男子,铁路警方最终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月17日11时10左右,深圳北开往上海虹桥的D2288次列车从深圳北站开出后,车长在7号车厢查验车票时,发现7车01D座位有一名男性旅客所持身份证照片与本人不符,乘警接到报警后,立刻赶往现场处置。
民警向旅客张某了解他手上的这张身份证是谁的,张某说是其朋友的。乘警将张某带至餐车进一步询问,张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自己是被法院限高人员,无法乘坐一等座,便用自己公司同事的身份证,购买了D2288次列车的一等座,同时,用自己的身份证购买了一张二等座车票,专门用于进站。张某表示,他是做企业的,黄某(被冒用身份信息者)是他公司的员工,怕他一个人60岁了还坐二等座跑来跑去太辛苦,所就帮他买了一等座的票。
列车到站后,乘警将张某交至厦门北站派出所接受处理。最终张某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铁路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网友热议
A:老话说的,由奢入俭难。享受惯了真把自己太当回事了,如何落到这种地步心里没点数吗?失去诚信的时候你就失去讲尊严的权利了。
B:同事的身份证是主动借给他的么?如果不是,偷用他人身份证也是犯罪,如果是主动借的,那拜托,把他同事也抓起来。
C:连高铁动车的二等座都不应该让老赖们坐。对待老赖应该是跨省市活动时只能坐绿皮车长途汽车的待遇。
D:有的被执行人,明明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但就是拒不履行,恶意逃避执行。平时工作中经常跟老赖暗中较量,这类人太可恶了!
E:宁愿多买一张二等座浪费着也要坐一等座,过去肯定一直这么操作的,多余的钱还给人家债主不好吗?这种人就该死!
法律延伸阅读:限高的相关司法解释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限制高消费令的范围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执行工作中,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都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约束、规制和惩戒,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尽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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