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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025-08-20 18:29:06

未办遗产继承的危房拆除问题

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只有这两个继承人。甲有一农村住房,房本姓名是甲,土地使用产权证姓名也是甲。甲去世后房屋一直未办理继承手续,房屋由乙在管理,乙和丙一直没有往来,甲去世10年后,房屋被鉴定为危房,有砸到路人的风险,乙想拆除房屋,但联系不到丙。问题是乙怎样做才能规避被丙起诉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法律风险?必须征得丙同意?还是必须办理继承? 回答详细准确的,有具体法律条文支撑的有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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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位律师解答

  • 刘闯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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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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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8:31:12
    • 匿名 服务方:
      我国《刑法》275条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由于是危房不得已而拆除,非主观故意,所以明显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当地村委会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定危房材料,是可以同时避免您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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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8:36:58
  • 李晓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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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需要联系到病,只要被认定为危房,而且有相关政府部门同意拆除你就可以拆除重建。丙以后回来要求继承,那就把重建的部分进行鉴定,属于丙的部分给他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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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8:31:14
  • 任宇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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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若想最大程度规避法律风险,较为稳妥的方式是通过诉讼办理继承手续确定房屋权属后再行拆除;若因紧急避险(避免砸伤路人等)需立即拆除,要留存好危房鉴定报告、积极联系丙的证据,以证明自身行为的正当性,减少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等风险,但相比之下,办理继承手续明确权属是更彻底解决问题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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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8:31:26
  • 张扬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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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自动转换:这种情况,这个被鉴定为危房要进行翻修拆除这个首先要去申请批准了,经过批准同意后就是可以实施啊,这个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务罪,这个病也无法洗漱啊,工作回来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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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8:32:29
  • 秦惠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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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若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话,乙拆除不会有法律风险。反而如果因为砸到路人受到伤害,乙和丙都有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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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8:33:13
  • 张广雷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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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看了一下你描述的情况,可以进行公告,通过在报纸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之后,然后对房屋进行拆除,而且这个是不可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起诉你的。公告之后直接进行拆除就可以 继承人找不到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1.可以通过发布公告或者登报的方式寻找失踪的继承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仍无法找到该继承人,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者死亡。 2.在宣告失踪或死亡后,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将受到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3.如果代管有争议或者没有以上人选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而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则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你拆除这个房子是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的,这个你不需要担心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的毁损他人或公共财产,你这个属于你自己的 建议你提前拍好照录好像,然后拆除的时候找好证人,拆除之前登报公告一下,避免日后产生遗产分割纠纷 如果对方失联的话,可以考虑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这样的话,由你自己来继承这个房屋,直接拆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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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8:34:25
  • 郑晓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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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6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遵循 "地随房走" 原则。这意味着: · 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甲)的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遗产。 ·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享有的是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 乙和丙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儿子),通常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由于房屋未分割,目前乙和丙共同共有该房屋。 二、 乙面临的核心问题与风险 乙想拆除房屋,但面临两个核心问题: 1. 未经共有人同意处分财产:乙单方面拆除房屋,可能被视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害了丙的合法权利。 2. 联系不到其他共有人(丙):这增加了乙依法行事的难度,但并不能免除乙的法律义务。 如果乙未采取恰当措施就擅自拆除房屋,丙日后得知,确实有可能提起诉讼。虽然“故意毁坏财物罪”需要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实践中针对此类遗产纠纷的刑事案件立案门槛较高,但乙仍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 民事赔偿风险: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赔偿其应继承份额对应的财产损失。 · 行政诉讼风险:如果乙通过某些途径(如谎称唯一继承人)获取了拆除许可,丙可以起诉相关行政部门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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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8:38:40
    • 答谢
      这种情况从上世纪80年代就从事私房落实政策及其法律的各种情况和律师的拆除问题。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是非常困难,常规方法很难解决,但是有特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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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8:40:18
  • 金立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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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58″
      自动转换:呃,不是需要必须办理这个技术,或者说这个也不会构成这个故意损坏财务罪,嗯,你现在来讲有这个被鉴定为危房的这个材料有可能的话,让村委会啊,或者说什么的啊镇政府啊,给发一个县区拆除的一个通知,对吧?因为涉及到违法了,需要这个拆除的一个通知你就可以拆了,嗯,不会涉及到这个法律风险,你们不是必须得经过他的同意,嗯,你才值钱的话,留好相关的照片,录录像,对吧房屋的现状就是确实到了不改不行的这个地步了,因为危房的话,他也没有这个继承的价值了,所以说嗯就可以直接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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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8:44:19
  • 赵宴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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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自动转换:嗯,你已经有鉴定了,就是说这个房子已经是危房这个鉴定报告就是有法律效力的,不用必须得丙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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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8:44:39
    • 答谢
      我是李琳律师,根据您的描述情况及以往案例。我曾经办理过类似的案件,走继承的话,如果联系不到别人,永远行不通。因为房屋一直都是乙在管理,那么当地基层政府也只认乙,丙失踪很多年,对不?所以通过当地基层政府先确权在乙的名下,就解决了。至于怎样规避丙起诉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个是不成立的,因为房屋已经是危房,政府随时拆除或者政府责令房屋管理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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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8:45:47
    • 答谢
      你好,首先,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根据以上规定,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若鉴定为D级危房则需立即拆除。但拆除前需履行法定程序,如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定拆除方案等。也就是说你可以申请人民政府拆除。 其次,关于另一个继承人,在你申请政府拆除后,政府相关部门在拆除前需履行法定程序,如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定拆除方案等。换句话说政府会联系丙,如果联系不到就会进行公告。综上,就会规避你私自拆除以及涉及继承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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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8:49:15
    • 答谢
      你好。如果房屋已经被鉴定为危房的话,是可以在不征得丙的同意下去拆除房屋。拆除危房的话构不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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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8:51:02
  • 崔常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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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6
    • 从法律角度来看,乙有以下几种方式来规避法律风险: - 办理继承手续: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丙失踪,如果丙下落不明满二年,法院会依法宣告其失踪。之后,由乙作为财产代管人来处理相关事务。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甲的房产进行析产继承,由法院依法判决房屋的继承份额,待继承份额确定后再处理危房拆除事宜。 - 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如果房屋确实有砸到路人的风险,乙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在相关部门的见证下,进行拆除工作,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 - 公证提存:乙可以将相当于房屋价值的款项进行公证提存,表明自己并非恶意侵占财产,而是为了公共安全等合理原因拆除房屋。之后如果丙出现,可由丙领取提存款项。 在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的房产处分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如果乙未经丙同意擅自拆除,存在被丙起诉的风险。但如果乙能证明拆除是为了避免公共安全风险等合理理由,且采取了合理措施保障丙的权益,那么可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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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9:07:09
  • 王宝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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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您好,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讲,无论是房产证还是土地上都是甲,乙作为其中一个法定继承人对房屋只有管理权利,而拆除属于处分权,还是需要另外一个法定继承人丙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属于无权处分,但并不属于故意毁坏财物,因为房屋属于危房,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及时拆除或翻建,即使乙方在未取得丙方同意的情况下,这样做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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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9:45:08
  • 梁保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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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您好,就您描述的情况,房屋是甲的,如果没有遗嘱,乙丙可以按法律继承,如果只有乙丙继承人,那么甲的遗产需要由这两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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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9:49:07
  • 宋成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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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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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9:49:33
    • 答谢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描述,对于老人名下的房屋,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的,那么其中一个继承人想要继承处置该遗产,须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目前,丙并不知道该房屋属于危房,那么即使甲拆除也不会构成损害财物罪,但需要经过丙的同意才能够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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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9:50:56
  • 吴述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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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法律关系分析 1. 甲去世后,其农村住房成为遗产,乙和丙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等特殊情况下,对该房屋共同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在本题中,甲的两个儿子乙和丙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 2. 虽然房屋一直由乙管理,但在未办理继承手续前,房屋处于乙和丙共同共有状态。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共有物的处分等重大事项需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 乙避免法律风险的做法 1. 尽力联系丙并征得同意: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原则出发,乙拆除房屋这种对共有物进行重大处分的行为,理论上应当征得丙的同意。虽然联系不到丙,但乙应通过多种合理途径去寻找丙,比如联系丙的亲友、通过丙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协助查找等。若能征得丙书面或其他可证明的同意,可大大降低风险。 ​ 2. 办理继承手续:办理继承手续将明确乙和丙对房屋各自的权利份额。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继承过户登记 。如果丙确实无法联系,乙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宣告丙失踪(丙下落不明满二年),然后由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参与继承相关事宜;或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请求法院对该房屋的继承份额进行分割,在法院判决后,按照判决内容进行后续操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在房屋处于共同共有且未办理继承分割的情况下,乙擅自拆除房屋,存在被丙以侵犯其财产权益为由起诉的风险,所以尽力征得丙同意或办理继承手续对乙规避风险较为关键。 最后,这种案件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不会被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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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5-08-20 19:51:08
  • 陈舒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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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16″
      自动转换:建议由其街道办或者居委会出具建议,对房屋建议进行拆除,有街道办或居委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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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5-08-20 19:54:41
  • 李新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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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这种情况只要有相关鉴定部门确认房屋属于危房,则房屋管理人具有修缮义务。这种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改造不涉及破坏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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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9:55:49
  • 郭淑娇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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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你好,如果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危房,就可以进行拆除重建,如果丙回来以后想要继承相应的份额,那就按照重建的部分让他继承,但是需要给你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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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19:58:48
  • 李国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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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6
    • 以下从律师视角,结合法律规定分析该问题: 一、房屋产权与继承现状 1. 产权归属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农村住房房本及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甲名下,甲去世后,因继承尚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房屋物权理论上仍归属甲(但甲已死亡,物权归属需结合继承规则确定 )。 2. 继承权利状态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乙、丙作为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甲去世时即享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因未办理继承手续,房屋处于“共有”状态(乙、丙为共同继承人,对房屋形成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里乙、丙因继承形成家庭关系衍生的共同共有 )。 二、拆除房屋的法律风险与应对路径 (一)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关联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关键看是否“故意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若房屋属于乙、丙共同共有,乙拆除房屋需考虑是否侵害丙的共有权。 (二)应对方式及法律依据 1. 尝试完成继承手续(优先推荐) ◦ 操作逻辑:若能办理继承,明确房屋产权归属(如通过公证继承、诉讼继承等方式 ),乙取得完整产权或确定自身产权份额后,拆除房屋的行为就有了合法权利基础。 ◦ 法律支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联系不到丙,可通过法院“公告送达”等程序推进诉讼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通过生效裁判确定房屋产权,后续拆除就具备合法性。 2. 以“消除危险”为目的拆除(有条件适用) ◦ 操作逻辑:因房屋已鉴定为危房,有砸到路人的风险,乙可基于《民法典》“消除危险”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为维护公共安全、避免他人权益受损而拆除房屋。但需注意,拆除后若涉及共有权益分配(如房屋材料价值、宅基地后续利用等 ),仍需妥善处理与丙的共有关系。 ◦ 法律支撑:《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乙作为房屋共同管理人(实际管理房屋 ),为消除公共安全危险,实施拆除行为,若后续能证明拆除必要性、且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如公告寻找丙、留存拆除前后证据等 ),可一定程度降低侵权风险。但此方式下,房屋本身作为遗产的“共有权益”未实质解决,丙后续仍可能就共有财产权益主张权利(如要求分割房屋拆除后的残值、主张宅基地相关权益等 ),故相比继承手续完备后拆除,仍有潜在争议。 3. “必须征得丙同意”的辨析 若不办理继承、也未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产权,直接拆除,因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财产,乙单方面拆除确实可能侵害丙的共有权,引发丙主张赔偿等纠纷。但“必须征得丙同意”并非唯一路径,通过合法继承程序确定产权归属,或通过“消除危险”+ 后续妥善处理共有权益的方式,也可尝试规避风险,只是后者操作难度和潜在争议更大。 综上,最稳妥的方式是推进继承手续办理,通过公证或诉讼明确产权,让拆除行为有清晰合法依据;若暂时无法联系丙,可启动诉讼继承程序,借助司法公告等机制完成产权确认,从根本上规避“故意毁坏财物”等法律风险,也能减少后续与丙的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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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20:03:02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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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谢
      33″
      自动转换:故意胡说的财务对啊,这是绝对构不成的,因为你是为了啊加固房屋,不要打到路人,这个只要有村里的证明就行了这个你这不会的嗯,你是办理继承的,但是前财产那么一柄之间就要办理一个手续了,如果你联系不到我,那你要也要和公众只要拿着工作证明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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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5-08-20 20:15:47
    • 答谢
      被鉴定为危房,拆除是必要的,不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风险。丙属于共有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拆除应当挣得其同意,但如果穷尽各种方式仍然无法联系,为了公共利益和人身安全,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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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5-08-20 20:16:48
    • 答谢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这种情形下,房子属于乙丙两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情况下,修缮房屋需要共有人一致同意。联系不到丙,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在法院中通过公告程序即可。或者如果超过四年年以上无法联络,进行宣告死亡。这样就可以规避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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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0 20:20:33
  • 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投诉
    • 答谢
      这个能跟故意毁坏财物罪扯得上关系吗?对于危房,可能侵犯到他人人身权利的,人身权大于财产权,共同管理人有责任有义务进行修缮,而不需要通知另一方。至是否必须办理继承手续并不是必然,没有遗嘱均属于遗产继承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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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5-08-20 20:24:05
    • 答谢
      你所说的拆除盖新房不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知,乙和丙,是否是农村集体户口,宅基地是否由谁使用?拆除翻盖房屋需要得到批准,只要批准了,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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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2025-08-20 20:25:36
  • 江润凯

    律师

    投诉
    • 答谢
      47″
      自动转换:嗯,被认定是危房的情况下呢?那可以啊,就拆除之后重建那这种情况呢?塌饼啊,没有办法说起诉故意毁损财物罪,但是呢,因为你这个菜肉重庆之后呢那个那个房屋的房产能不能办下来?那是可能会有一定的问题,而且也不排除那个丙方,他倒是会以这个有继承权,这个理由去起诉要求主张相关的赔偿嗯。
      展开
      收起
      2025-08-20 20:26:05
    • 答谢
      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结合您介绍的基本情况考查,因为乙出于正当理由拆除房屋,且乙对该房屋有处分权,所以乙的行为不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如果乙确实无法通知丙,且房屋需要紧急处理,则乙可不必征得丙的同意,即可自行处置房屋。
      展开
      收起
      2025-08-20 20:43:16
  • 张华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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