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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调试及试生产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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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说明: 本合同适用于生产调试及试生产合同范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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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xxxxxx公司


    xxxx总承包项目



    调试服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xxxxxx工程

    合同编号:xxxx




    甲 方: xxxxxxxxx公司

    乙 方: xxxxxxxxx公司

    签约日期:201x年x月x日

    签约地点: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xxxxxxxxxxxxxxxx公司

    乙方(全称):  xxxxxxxxxxxxxxxx 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xxxx项目xxxx调试试生产服务工程  分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xxxxxxxx调试试生产服务工程

    1.2工程简介:xxxxxxxx项目是由xxxxx集团投资新建的xxxxxxx生产线,甲方与业主的合同范围:从xxxxx车间到xxx包装出厂的完整的xx生产线的设计、供货、现场施工、调试、培训等。该项目位于xxxxxx东北80公里处,最近的国际机场是xxxxx;最近的铁路在xxxx, 距离现场约30公里;最近的海港是xxxxx港,距离现场250~300公里。

    2. 工程内容:

    负责甲方在该项目的试生产调试及一年期的生产运营两阶段:

    3. 合同工期 : 根据工程总体计划本合同分两阶段实施(试生产调试及一年期的生产运营两阶段),甲方根据工程总体计划确定各阶段开工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 合同预估总价: xxx元整 (RMB¥ xxx元 )(含税及一切相关费用),其中:试生产调试: xxxx元整 (RMB¥ xxxx元 ),一年期的生产运营 xxxx元整 (RMB¥ xxxx0元 )。本工程以综合单价固定包干、试生产调试期间按出勤天数,一年期的生产运营按熟料产量按实计算的承包方式由乙方承包施工。最终合同总价以实际结算为准。

    5.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 合同的签订

    甲方:xxxxxxxxxxxxxxxx公司 乙方:zzzzzzzzzzzzzzzz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委托代表签字):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 定义

    1.1 本合同所用到的下列单词及短语具有给定的含义,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定义如下:

    业主

    指项目实际投资方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即 xxxxxxxx集团及其合法继任者。

    业主代表

    业主书面授权代表他行使某些或全部合同职责或权力的个人或公司,包括委派的项目经理,常驻工程师,现场管理者或业主的其他助理,以及随时可以被指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任何代表。

    业主代表的任何行为或举措均应被视为业主的行为或举措。

    监理单位

    指业主指定的监理单位,由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监理职责的监理工程师人选。

    甲方

    指项目的总包方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受让人,即 xxxxxxxxxx公司。

    乙方

    指为甲方所接受的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合法继承人或甲方同意的受让人,即 zzzzzzzzzzzzzzzzzz公司。

    合同双方

    上下文所指的甲方和乙方。

    项目经理

    指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合同价格

    指经双方同意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范围内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进行缺陷补救的费用的总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费用

    指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合同工期

    指合同中规定的各阶段工期开工起始时间至全部子项工程初步验收完成并由甲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的时间,包含了其中各子项工程工期,是工程的总工期。

    子项工程工期

    指合同各阶段工期中包含的各子项工程工期,是工程总工期的一部分内容。

    永久性工程

    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业主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临时性工程

    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供货

    在乙方责任范围内所提供的所有材料、设备、机器及附件。

    服务

    指依据本合同条款为达到工程范围的质量保证期内的所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检查和测试,供货,运输至施工现场、安装、调试、报告、测试、技术协助和更换。

    建筑设备

    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

    技术规范

    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文件或合同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甲方提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图纸和文件

    指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图纸和文件及所有对这些图纸文件所做的修改,以及由甲方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和文件。

    现场

    指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以及甲方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中间验收

    指乙方已实质上完成了合同范围内部分工作,业主、监理或甲方针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检测或验收。

    初步验收

    指根据合同规定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作,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工程质量通过业主、监理、甲方的验收,且甲方已收到乙方应提供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后,由甲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质保期

    指在工程初步验收后,乙方应无条件对工程出现的非甲方使用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进行免费维修的保证期限。

    最终验收

    指在质保期末,乙方完成了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甲方在争得各方同意后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仅证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范围已全部完成,但这不能减免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其它责任,如(但不限于此)延长的及特殊的担保。

    工程结束

    是指由甲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的时候,但这不能减免合同中规定的乙方的其它责任,如(但不限于此)延长的及特殊的担保。

    书面(文件)

    指任何经盖章或手签的稿件、打印或印刷文件,及清楚注明有关主题、收件人和/或公司及寄件人的传真文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认可/已认可

    所有认可必须为书面形式,包括事后对先前口头认可的书面确认,“已认可”仅指书面认可。

    修订

    对合同中表述的图纸、文件、工程范围进行的所有修改或完善,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注明日期、明确涉及到的合同条款,并由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时才能生效。

    国家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法令以及国家的任何合法构成的公共权力机关制定的其它法律,规范和地方性法规。

    天,周,月,年

    分别指格列高历(阳历)的天,周,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2 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之亦然。

    2. 合同文件

    2.1 合同文件的组成。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认为可相互说明,组合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A) 本合同协议书

    B)本合同特殊条款(含合同附件)

    C) 本合同一般条款

    D)谈判记录(如果适用)

    E)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F)经甲方确认的现场施工计划及施工方案

    G)甲方的招标文件

    H)乙方的投标文件

    如果乙方发现文件有任何不明确或不符合之处,应立即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对上述地方做出履行合同意向所必须的解释和修改。

    2.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3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4  所有合同文件中的重量、度量和种类均采用国际单位制(公制)。

    2.5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2.6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特殊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3. 合同双方

    详见合同特殊条款。

    4. 工程范围及工作内容

    4.1 本合同工程范围:见特殊条款。

    4.2 工作内容:见特殊条款。

    5. 合同价格

    5.1 合同价格由以下方法确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合价按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图纸实际施工工程量乘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确定。

    5.2 合同价格及币种见协议书/特殊条款。

    5.3 固定综合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含税价格,已充分考虑了不利因素影响及施工条件。在施工过程中,除确因经甲方认可原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要求。

    5.4 合同的固定综合单价包括的内容但不限于:

    5.4.1 提供到现场的物品,包括施工机械、设备、材料、临时设施、工具、装备以及用于工程执行的所有服务等。

    5.4.2 所有乙方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等的装车、卸车、处理、储存和保管。

    5.4.3  所有的工资、附加利润、特殊投入。

    5.4.4  所有的施工管理费用、设计费用和设计管理费用。

    5.4.5 所有国家、工程所在地当局要求的税款,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5.4.6 所有用于工程质量控制程序的准备和实施的费用,以及用于工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的技术措施及应急措施的费用。

    5.4.7 所有有关冬雨季施工采取措施需要的费用。

    5.4.8 所有关于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根据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的,为了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和服务费用,以及乙方用于施工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费用。

    5.4.9 所有其它直接或间接费、固定费用、利润、损失费及乙方保险费。

    5.4.10 所有有关乙方的临建设施的建设、拆除、清运的费用。

    5.4.11 合同范围内所有用于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费用。

    5.4.12 所有用于满足合同工期条件而采取措施的赶工费、加班费。

    5.4.13 所有施工中的损耗。

    5.4.14 所有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施工规范及标准的要求,需要设置的为保证施工安全及施工进度的措施所需的费用。

    5.4.15 为保证施工期间道路及渠道的畅通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5.4.16 地方相关政府或质检部门针对本合同下工程对乙方征收质检费、报验费或与工程相关的一切检验和验收费用。

    5.4.17 所有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合同下工程对乙方征收的管理费用。

    5.4.18 所有乙方在施工期间对相临建筑物、架空管线保护措施费用。

    5.4.19 其它为完成合同内范围内工程所有应列而未列举的项目。

    6. 工程量的计算

    6.1 本合同执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见特殊条款。

    6.2  在招标中或招标文件中,甲方所提供的工程量及工程量清单只是估计数字,不能认为是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所承担的实际工程量。

    6.3 本合同工程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采用净值,不管惯例和当地习惯怎样。

    6.4  工程初步验收后十五天内,乙方提交工程结算书,甲方在30天内对工程结算审核完毕。

    7. 工程质量等级

    7.1 工程的质量等级见特殊条款。

    7.2  若工程的验收不能满足合同的规定,甲方及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到符合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规定,并由乙方承担工程费用及工期延缓责任,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3 验收依据详见特殊条款。

    8. 工程技术要求

    8.1  本合同执行的工程技术规范见特殊条款。

    8.2 乙方应严格按特殊条款、附件要求及相关的国家规范标准以及甲方、业主、监理的指令进行施工。

    8.3 凡以上未提及但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规范、标准将在施工过程中由甲方及监理部门予以明确,凡与所列标准有不一致之处,以较高的标准要求为准,同一类型的标准以最新颁布标准为依据。

    8.4 如果合同生效后,国家开始实施经过更改的或新的适用技术规范或标准,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由甲方决定是否在已开始施工的工程中使用新的规范或标准。

    8.5 甲方对建筑工程技术的要求见合同的特殊条款。

    9. 进度计划

    9.1  乙方应严格按照特殊条款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9.2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7(七)日内,向甲方提交一式六份连续四周的各子项工程进度计划表,以后,在每个星期六,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上周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以及以后四周的工程进度计划。

    9.3 日报。

    9.3.1 日报包括的内容:每天工程施工人员工种及人数、机械设备型号及数量、当天及计划第二天施工完成的各项工程的工程量、使用的各种原材料的规格及数量、当天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处理过程、天气情况等。

    9.3.2 递交时间:不得晚于第二天中午递交至甲方现场办公室。

    9.3.3 日报将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9.3.4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表格形式完成日报表。

    9.4  周报:每周一由甲方召开工程周会,乙方负责人必须参加,由乙方负责人提交上周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的报告,并将上周计划的完成情况及本周的施工计划报甲方审核批准。

    9.5  月报:合同期内的每月月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式四份月进度报告。第一份报告应包括从合同开始生效到第一个月末的期间。此后,应每月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最迟应在下个月的10(十)日前提交。月报告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进度图表和详细的说明,包括各阶段的施工,乙方发放的文件,材料的采购,合同担保测试的实施和完成水平。

    9.6  这样的报告应一直持续到乙方完成了所有的工作时,即初步验收证书上所签发的日期。

    10. 报验

    10.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5 (五)日内,向甲方提交一份有关原材料及施工过程的检验程序及控制措施的报告。该报告应能够被甲方所接受。

    10.2 各种工程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检验。检验可在制造地、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任何地点。乙方要为检查、测量、检验工程及其质量,或材料的重量、数量提供所需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如果甲方或监理单位要求,乙方应将材料在应用于工程前提供样品供检验,提供样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  甲方、监理单位可随时去工厂、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需材料、制成品、机械的来源地。乙方应为他们执行这种权利提供便利和帮助。

    10.4 所有乙方使用的原材料,在进场前,应书面通知甲方,在材料进场后,乙方应在甲方现场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原材料按相关规范及标准进行取样、送实验室检验,该实验室的资质等级不能低于国家二级实验室且并能被甲方所认可。

    11. 测量

    11.1  乙方应在进行工程施工前检验甲方所做的基准并确认其正确性。

    11.2 乙方应负责根据甲方书面给出的有关原始基准点、线和标高进行工程的正确测定,负责各部分工程的位置、水平度、尺寸和找正的正确性(含义如上所述),并负责提供所有必要的工具、器械和人员。

    11.3 在工程进展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水平度、尺寸或校准出现或产生错误,则在甲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应自己承担费用进行校正,直至达到规范要求。

    11.4 甲方对任何测定结果或基准线或标高的检查不能免除乙方确保这些数据正确性的责任。乙方还应注意对工程测定中用到的所有基准、观测杆及桩孔等进行保护和保留。

    11.5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向甲方和其他乙方提供其保留的工程测定中用到的所有基准、观测杆及桩孔等。

    12.验收

    12.1 工程施工完成后,在以下情况下甲乙双方在30天内验收结束。

    乙方已经递交了所有由其负责的规定数量的最新的完整的竣工资料;

    乙方已经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缺陷完成了修正和返工;

    乙方已经实现了各项工程保证。

    12.2  乙方应按特殊条款规定的日期及形式通知甲方验收时间。

    12.3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提前验收并接收使用。

    12.4  甲方对工程或产品的验收并不因此免除乙方的合同责任。

    13. 图纸及资料文件

    13.1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需提供特殊条款规定数量及形式的成果报告,这些资料包括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的相关技术资料及文件,这些资料及文件应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质量保修责任

    14.1 本工程的质保期及开始时间见特殊条款。

    14.2 在工程的质保期完成后,并不免除任何因乙方原因在担保期以后出现的各种缺陷的责任。

    15. 工程变更

    15.1 甲方有权在任何甲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做出对工程有利的修改和补充,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执行。工程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5.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工程变更要求后5天内,向甲方提交一份书面的工程变更方案,通知甲方这些变更对时间进度和对工程进展所造成的影响。对此,乙方有权提出工程进度变化。

    15.3  若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没有做出任何答复,则甲方视为乙方接受了工程变更,而没有修改或延长进度计划。

    15.4 对于发生的工程变更,材料费(指主材)实做实算,当工程变更引起的综合预算定额人工费累计不超过(含)人民币5(五)万元时,不予以结算。当工程变更引起的综合预算定额人工费累计超出5(五)万元时,则超出部分予以结算。

    15.5  甲方保留在最终验收之前要求乙方对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制作、供货、施工和/或服务进行修改的权利。

    15.6  乙方可以对工程的施工提出变更方案,变更方案中应包括变更说明、相关的变更图纸、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变化说明等,乙方将此方案提交甲方进行审核,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实施乙方提出的部分或全部的变更方案。对于根据本条款由乙方提出的任何变更方案,甲方均不承担费用。

    15.7 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及法定委托人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后生效。

    15.8 工程的所有变更发生的费用,以甲、乙双方共同审核后的数量为准。

    16. 乙方义务

    16.1  乙方应提供投标书中所承诺的各项服务及保证。

    16.2 根据合同条款,乙方应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护工程。只要合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和维护工程,乙方应暂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建设机械等。

    16.3  乙方将对施工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恰当、稳定、安全负全部责任。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乙方对甲方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不负责任。

    16.4  为了执行合同,乙方必须按规定自费向甲方提供如下担保:

    16.4.1 履约担保: 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额度不得低于合同(预估)总价的 百分之十 (10%),具体额度详见特殊条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必须在合同签订后10(十)天内交至甲方,如提交履约保函,则应满足甲方要求并被甲方所接受,履约保函有效期至甲方拿到业主签发的PAC证书之日止,有效期满后10(十)天内甲方应将其退还乙方;如交纳履约保证金,则履约保证金在甲方拿到业主签发的PAC证书后10(十)天内返还乙方,期间不计算利息。

    履约保函必须为甲方可接受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格式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格式开具。

    16.4.2 质量担保: 工程质量担保额度为合同(预估)总价的 百分之十 (10%),其担保方式为质量保证金,由甲方于各期进度付款及其它各项应付款中按比例扣除。质量保证金在乙方施工质量缺陷修正完成及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16.5 乙方根据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要得到甲方满意的肯定。无论合同中是否有规定,甲方有关工程的任何指示乙方必须执行。

    16.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或甲方认为履行合同义务必要时,提供监督管理。乙方或其一位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全权代表应随时在现场,并负责监督管理。甲方可随时撤消对全权代表的确认,如果这样,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撤消对其授权,并提供替代人选。全权代表将代表乙方接受甲方单位的指示。

    16.7 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在现场配置如下人选:

    16.7.1  在自己专业范围内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监管工作的副代理人,工人领班及带班人。

    16.7.2 为及时妥善的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16.8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其现场执行合同的人员,这些人员在甲方看来未履行职责或不称职。被解职的人员未经甲方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再在本工程中雇佣。被解职人员的职位应立即由甲方同意的称职人选接替。

    16.9 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书面指示正确的开始施工,保证工程位置、面积、水平面及各部分组合的质量,提供工程所需的工具、设备和劳力。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生错误,乙方应承担纠正的费用,直至令甲方满意。甲方单位或其代表对开工或任何水平面路线的检查并不免除乙方保持其正确的义务,乙方应仔细保护、保存开工中使用的水准基点、测量标记等。

    16.10 未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的同意,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乙方要为甲方及监理单位或其代表提供充分机会,检验将被覆盖或遮掩的工程,乙方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监理单位代表需要检验的部位和工序。甲方、监理单位代表不应拖延这样的检验,除非他认为检验没必要,并通知乙方。

    16.1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监理单位有权随时书面要求乙方:

    16.11.1 按合同要求将违反合同约定的材料在指定时间内从现场清理走。

    16.11.2  用合适的材料替换。

    16.11.3 无论先前是否检验过或已进行期中付款,甲方、监理单位认为不符合合同的材料应换掉,不合格的工序重新施工。

    16.11.4  如果乙方未执行甲方的上述命令,甲方有权雇佣他人完成以上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赔付。

    16.12 乙方的责任不因图纸和文件的检查或接收而减少;不因甲方参与或查看施工期间的检查、控制和测试而减少;也不因甲方支付工程款而减少。

    16.13  乙方应承担自己的通讯费用及施工用水、用电的费用及场内连接至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相关的费用。

    16.14 乙方将承担通向施工现场的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费用,乙方将支付其为进行工程而在现场外膳宿供应的费用。

    16.15  临时设施:乙方应负责在厂区外为其所有的雇员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办公室、食堂、厕所、等,并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16.16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当地供货应属乙方直接责任(甲供除外)。

    16.17  在工程的某些区段,乙方不能独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区域或与之相邻的区域。乙方应尽力与甲方合作,协调工程顺序以加速工程的完成,并且使厂内或区段内不会出现相互妨碍的现象。

    16.18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业主、甲方管理制度,甲方保留要求乙方签订安全协议的权利。

    16.19 乙方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应甲方的要求,或应政府部门或应权威机构要求,自己承担费用提供灯光、警卫来防护工程,保障公众的安全和便利。

    16.20  从施工开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时颁发的竣工证书中规定日期期间,乙方对工程负全部责任。乙方要对尚未完成还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部责任,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损害、损失,乙方要负责承担费用并修理好,以确保永久性工程的完工时的状态良好,符合合同要求和甲方指示。乙方在完成竣工工程或履行缺陷保证期内合同义务时,因操作对工程造成损害,也要承担责任。

    16.21 乙方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为其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具设备办理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七(7)天内向甲方提供保险的复印件。当事故发生后,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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