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0日 【最高法裁判】宅基地权属登记应当明确户主名下的共同使用权人
且应重判,因他们知法犯法,应罪加一等。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老百姓信赖讨还
众所周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方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才有权向人
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对公民的重大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影响,故无论从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都应当至
被征收人要么作为原告要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或者是旁听群众,但是无论哪种身份,法庭都有相应的规定,
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配合拆迁工作是为了国家建设,住上满意的房子,然而现实很骨感,大多数的
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是一场斗智斗勇的比赛,双方由于目标的不一致处于对立方,征收方想要通过更低的
征地拆迁也不再是一个新颖的词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的利益出发点不同,容易产生
①政策依据——《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的目的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现实当中,却有很多地方打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
拆迁补偿,又名征收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
最高法院案例:在已经构成闲置土地情形下,政府规划调整不构成对无偿收回土地的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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