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土地房产 > 典型案例 > 买到“凶宅”诉请撤销购房合同 法院:支持!
男子罗某购房一年后,从他人口中得知该房屋系“凶宅”,由此引发一场官司。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卖房者隐瞒“凶宅”信息存在欺诈,遂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2019年2月,罗某与汤某、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汤某、刘某按市场价将位于重庆合川某小区的一房屋出售给罗某。合同签订后,罗某支付了购房款42万余元,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20年4月,罗某从他人口中得知,该房屋曾于2017年发生过凶杀案,有人在屋内非正常死亡。罗某发现自己购买了所谓的“凶宅”,心里很不舒服,认为被告汤某、刘某在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是“凶宅”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于是,向合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汤某、刘某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契税、利息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
房屋交易过程中,交易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是否属于出卖方应当披露的信息,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交易房屋若存在非正常死亡情况,势必会影响房屋价值及购房人的购买意愿。因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
而该案中,被告汤某、刘某签订合同时,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使原告以市场价购买该房屋,依法应认定为欺诈,故购房人因此而主张撤销合同,应予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汤某、刘某向原告退还购房款42万余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损失3万余元。汤某、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人们通常所说的“凶宅”,是指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公众会对“凶宅”产生避讳心理,导致房屋贬值或影响买受方的购买意愿,进而对房屋买卖产生重大影响。择善而居、趋利避害,是一种善良无害的传统风俗。公众对于“凶宅”的避讳心理属于公序良俗的范围,应予尊重。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若是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出卖方负有向购房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则构成消极欺诈,购房人有权主张撤销购房合同。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强拆暴拆、征地拆迁程序违法、先拆迁后补偿 根据我国的相关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严禁
1、公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
520经纬大家请注意,今晚我请客,吃土豪点。 小孟有什么喜事,嘴笑不合拢。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需要出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拆迁部门如何宣传,拆迁补偿依然始终是拆迁矛盾的核心所在,拆迁部门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
被征收人认为:只要我不同意搬迁,不签拆迁补偿协议,征收方就不能来强拆我的房子,强拆是违法的。是的,国家禁
点评: 周初土地荒芜,分封诸侯大夫,教化百姓开垦土地,井田制迅速发展。当但是井田制限制较大,效率低
加载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