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土地房产 > 房地产开发 > 业主没交物业费被公示?法院怎么判
因没有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公示欠费业主姓名和房号等私密信息,双方为此闹上法院。近期,成都市青羊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颇受关注的侵权案件。
经审理查明认定,甲公司系成都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李某是小区业主。2019年11月9日,物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第五届业委会成员及“热心业主”物业费欠费公示》一文,文章写明:物业公司特将欠缴物业服务费情况公示如下:房号:30B-×××业主姓名:李某,欠费金额18761.55元。
2021年4月,李某结清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用。近期,她以侵犯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8700元。物业公司也于李某提起诉讼后删除《第五届业委会成员及“热心业主”物业费欠费公示》一文。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表示,李某欠费长达9年,微信公众号上公示欠费业主符合《某某花园物业服务试用合同》约定。另外,物业公司2019年发完公示1年多后李某才结清欠费,如今提起诉讼,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期限。更何况公众号现在已停用,关注的人少,阅读量小,也没有对李某造成实际损失,更没有侵害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因此,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案件为侵权责任纠纷,双方是因物业公司2019年11月9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涉案文章引发的纠纷,该文章一直持续至李某向青羊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诉讼时效应自侵权行为停止时起算,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物业公司在文章中公开李某的姓名、房号住址,应当认定对李某的个人私密信息进行了处理,且该处理行为未经李某本人同意。《某某花园物业服务试用合同》虽约定了物业公司可以采取登报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但该合同并未约定物业公司可以对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在其使用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与其行为造成影响相当的民事责任。另外,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导致了其精神损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故对李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亦未提供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据,对其要求赔偿其他合理费用17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现在国家正在搞新农村建设,目的是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农民收入高了就会想着自己在老家盖新房子住。但是网上近几年一直流传着关于农村停止盖房子的事...
看房时应注意什么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 看房时注意事项 1、避免定金陷阱:很多开发商都会
小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那么,小产权房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好律师网小编...
有不上征信的贷款吗? 亲,深圳有什么贷款,是不上征信的? 第一套房已经卖了,第一套有
点评: 我说一句,房价是根据“发展”要求波动的,估计会有很多人吐槽。 实际上,我们回头看,土
产权置换的两种形式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
答:过户要求:房产无抵押,未被冻结,购房人符合购房条件,不被限购过户地点:房产所在地房管局过户时间:正常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