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土地房产 > 房地产租赁 > 租房合同陷僵局,相关损失谁来担?
在房屋租赁实践中,常出现承租方因种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出租方不同意解除,由此陷入合同僵局的情形,此情况下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0日,章某与汤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章某承租汤某所有的房屋一栋,用于经营餐馆。租期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租金1万元/月,章某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半年的租金,此后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当日,章某依约向汤某支付了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的房屋租金6万元。2022年9月底,章某因餐馆经营不善,与汤某沟通提前退租事宜,但双方未协商一致。章某于2022年11月告知汤某已将房屋清空并搬离,此后章某也未再支付房租。
现汤某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4月9日解除,章某向汤某支付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4月9日的租金4万元及违约金7.2万元。
章某辩称,其提前三个月就与汤某协商退租事宜,且于2022年10月即搬离房屋,剩余三个月房租也没要,其已经承担了相应责任,汤某放任损失扩大,不应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且违约金约定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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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涉案合同应否解除及何时解除?二是章某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合同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为三年,章某已实际缴纳租金至2022年12月9日,此后未再缴纳租金。章某曾明确表示不再租赁涉案房屋,并就合同解除事宜与汤某进行过多次沟通,但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搁置。2022年11月5日,章某向汤某发送微信表示“房屋已清空,剩下几个月的房租也不要了”,汤某回复“随你”。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已无法达成继续履行涉案租赁合同的合意,且该类合同的义务难以强制履行,在事实上已经形成合同僵局。若不解除合同,一方面将使承租方在不使用房屋的情况下承担租金损失,另一方面承租方支付租金能力受到限制将不利于出租方债权的实现。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及公平原则,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应予解除。章某实际缴纳房屋租金至2022年12月9日,并提前告知汤某退房事宜,表示剩余房租不要了。从章某提交的照片来看,涉案房屋已基本恢复至租赁前的状态,结合汤某提交的证据及收房情况来看,亦可以看出自2022年12月之后双方并不存在实际履约的事实,故本院综合在案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认定案涉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汤某在明知章某不再继续承租使用涉案房屋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收回房屋导致房屋空置损失,其主张章某支付2022年12月10日至2023年4月9日期间的房屋租金,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章某提前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汤某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即7.2万元,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章某对此提出异议,故法院依法予以调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公平原则,法院酌定以4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涉案合同于2022年12月9日解除,章某应向汤某支付违约金4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僵局,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按照约定继续履行下去产生了较大争议,致使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基础完全丧失或者几近丧失的境地。合同陷入僵局后,往往给守约方造成一定损失,关于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一方面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另一方面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将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因此,破解合同僵局之道在于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原则及时止损。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应当秉持协商理念,主动沟通化解矛盾,违约方积极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可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除合同,索要违约金及相应损失,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以尽快走出合同僵局,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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