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这封信发出时,我和丈夫准备离开这个世界了》的文章在网上引发热议,一位来自徐州女教师李秀娟的绝笔信,让一件维权上访的艰难之路,被全国人民看到。不过,求助人在信件中表示,当地将李秀娟一家前往北京的行为定性为“上访”,并随后对其进行“不公正对待”,要求其承认“上访”。此后,李秀娟所属的教育局,也对其进行谈话,并下发处分文件。“我的丈夫被多次批评谈话,被撤职”。那么什么是上访,上访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上访,是群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也是上层政府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包括中国在内许多国家的表达形式。根据上访的事件起因(理由)上访分为有理上访和无理上访,但总的来说上访多是因问题在当地政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合理而引起,针对的往往是权力和资本结合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例如贪污腐败、黑恶势力与政府勾结,因此针对上访者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信访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
1.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3.信访人违反了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本案中,黄某等人违法上访,公安机关会根据他们的违法情形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只需对其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如果违法情形严重会依法做出警告、训诫、制止、治安管理处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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