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民事诉讼 > 典型案例 >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致交通事故 定作人是否担责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致交通事故 定作人是否担责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公司选的承揽人致交通事故 公司是否担责,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如承揽人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企业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是由张家港高端民商事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法律顾问全系列、民商事合同纠纷、大案、要案刑事辩护刑事辩护、金融资本市场、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较大过失,出现交通事故后,定作人的责任也是撇不清的。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法官调解处理了该起纠纷。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案情简介:
叶某是一名日常需要依靠拐杖行走的肢体残障人士,妻子智力残疾,女儿看上去也有别于常人,是典型的低保户家庭。叶某平日靠驾驶三轮摩托车拉货为生,全家都靠这仅有的收入维持生活,但叶某一直未考取驾驶证,摩托车也一直未办理牌照。
2018年7月3日,叶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帮江山某门厂运输货物时,与行人柴某发生刮撞,造成柴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叶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柴某伤后花费医疗费24000余元,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生活本就捉襟见肘的叶某,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巨大赔偿责任,只能摇头表示无力承担。案涉门厂则主张与叶某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法官处理:
结合本案的特点,承办法官认为,该门厂与叶某确属承揽关系,但门厂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方面有较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庭审后,法官又以选任责任为突破口再与门厂代理人释法析理,门厂同意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各方最终协商一致,由被告叶某、门厂分别赔偿原告柴某14000元、10000元,门厂当庭履行完毕。考虑到叶某家庭困难,柴某同意给予叶某一定的宽限期履行赔偿义务。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或是了解张家港民商事律师曹辉团队更多讯息,敬请关注张家港高端民商事律师团队!从一个免费电话/微信咨询开启您的法律疑难问题解决之门!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好多人不理解到底什么是民事案件,什么是刑事案件,更不明白两者的区别是什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下。
定义:又称法制监督,狭义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察和督促;广义指
大冶法院执行四处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近日,大冶法院执行四处成功执结一起涉执信访劳动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
拆迁安置房指的是拆迁安置的房子-这仅仅是说取得房子的方式,所以这个房子的产权(土地)性质可以不同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
关联公司间人格混同,又称为姐妹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公司之间法人人格特征高度一致的公司存在状态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
加载更多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更多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