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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损害名誉权如何进行证据固定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故意损害业主名誉,物业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本案还揭示了,对故意损害名誉权如何进行证据固定?故意损害业主名誉,法院判物业公开道歉,请看,物业故意损害业主名誉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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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经法院审理查明,熊某系南昌市某小区业主,曾在2017年因物业费纠纷,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来,熊某通过微信群与其他业主筹备建立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认为,熊某筹备建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是煽动更多的业主拒缴物业费,与物业公司对抗,于是便在小区内多处张贴《住户告知书》,其大致内容为:以熊某为首的一些业主想达到个人谋利目的,以成立业委会为幌子,与物业公司作对。
这个团体为达到目的,甚至破坏不支持他们的业主家的水管、电路、用胶堵锁眼,并恶语相向,损坏公用设施等。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熊某发现物业公司张贴《住户告知书》后,申请公证处对《住户告知书》进行证据固定,并支付公证费3000元,随后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意愿的体现,任何组织、单位无权干涉。熊某及小区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部门已经给予了答复,要求社区与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积极配合,按照流程做好筹备组建工作,但物业公司在涉诉小区内张贴《住户告知书》,其中含有明指或暗指熊某存在违法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明显失当,与法相悖。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且物业公司亦未对该《住户告知书》中熊某等人在小区内搞破坏等内容的真实性,提供相关证据,故物业公司之行为已构成对熊某名誉权的侵犯,其应以书面赔礼道歉的形式,消除对熊某的影响,并进行相应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物业故意损害业主名誉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除其在小区内张贴的《住户告知书》,并在小区公告栏处张贴对熊某的致歉声明,赔付熊某公证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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