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行政制度 > 法律指南 > 疫情期间生活补助的标准是什么?领取条件有哪些?
一场疫情打乱了所有人的生活,复工的不断推迟,导致部分小伙伴暂时失去了生活来源。为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3月6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那么,疫情期间生活补助的标准是什么?领取条件有哪些?

疫情期间生活补助的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是及时足额发放各类补助,包括孤儿基本生活费、残疾人两项补贴等都要及时发放到位。对一些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以增发生活补助。
二是要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同时,对一些疫情严重的地区可以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等疫情防控结束之后再进行动态管理。
三是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的,要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还要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救助力度。
四是救助帮扶外来人员,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给予实物救助,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第二种是现金救助,对一些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可以给予现金救助。
五是提供基本照料服务,各地要了解被隔离收治对象家里有无需要监护或照料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如有,要及时通知社区或当地民政部门,及时安排人员提供照料帮扶。同时,各地民政部门对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通知》强调,对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基本生活遭遇临时困难的外来人员,要根据需要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对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在巡查、排查时发现上述人员中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要立即安排其前往集中隔离点接受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要引导或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要开辟临时庇护场所,增强收住能力,做到应救尽救。
《通知》要求,要保障好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妥善照顾由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所在社区(村)要及时上门探视和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对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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