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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将面临哪些处罚?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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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停止建设、罚款、责令恢复原状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第61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指出,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保法》第6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建设项目除于2015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且建设行为已经终了的外,应以新《环保法》第61条作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为"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二)罚款数额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计算基数、增加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

新《环评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意见》进一步指出,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新《环评法》生效)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评法》第31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建设项目除于2016年9月1日前开工建设,且建设行为已经终了的外,对"未批先建"的处罚应依照新《环评法》第31条予以处罚,处罚种类为"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如何认定

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如何认定,法律上未予明确,2017年3月15日国家环保部起草了《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出台正式的法律文件。

环境执法实务中,环保局在对"未批先建"项目进行处罚的时候大多未对处罚基数是否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予以说明、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如何认定也未有统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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