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主体条件
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强拆的权利。
(二)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不提起
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拆。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三)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司法强拆”还应确定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
司法强拆的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
(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既未搬迁,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予以强制拆除。
申请司法拆迁过程中须注意的问题
(一)管辖法院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名列前茅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规定》第2条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2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征收补偿决定裁定不予执行情形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从实践看,执行机关在进行房屋的强制拆除时,往往存在诸多不文明执法行为;即使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由于拆迁工作的破坏性,有时造成被征收人的财物毁损是在所难免的。这种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行政相对人
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案例中张先生的家具在强拆过程中被损坏,可要求负责拆迁的行政机关作出赔偿。
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但归根结底是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的处分。因此公民在强拆过程中受到的财产损失,应由国家而不是本人来承担。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文明执法,小心谨慎,尽可能减少或避免财产损坏。而作为公民若财产受到侵害,应当积极要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