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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到底指什么?起算点如何确定?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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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维权中,诉讼可能仍是最有效、最有力的维权途径,没有之一。而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规定则是被征收人诉讼维权的起点和基础,一旦超期就会丧失起诉权,权利救济也就成了一句空话。那么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什么,怎么确定起算点,自己的案子到底适用哪一种起诉期限呢?你害怕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而失去宝贵的诉讼权利的话,结合《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最新的《行诉适用解释》帮你解决这个问题。

一、起诉期限到底指什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截然不同的,前者由《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到第四十八条规定,后者由《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到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是否丧失。

民法中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实体权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法院不得主动援引时效方面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会依法主动审查起诉期限是否届满。如果已经超期,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这意味着当事人失去了救济权利的机会,维权之路就此戛然而止。

一定要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民事诉讼时效届满并不一定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而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当事人又没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则意味着当事人起诉权的消灭,不能再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起诉期限起算点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过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是未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通常在庭审开始时,法官都会询问被征收人是否就此案提起过行政复议,相信大家对这一区别是有感知的。

经过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限的起算点有两种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该条还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起算点一共分为五种情形:

一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二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三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为“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满两个月内不履行的”,且在《行诉解释》第六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

四是《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

五是《行诉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

三、这几个起诉期限你一定要记牢!

十五日: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复议逾期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土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十日:不服相关部门作出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处理决定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两个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三个月: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个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诉解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为“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一年:依据《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年、二十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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