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民事诉讼 > 典型案例 > 睡不着……高速公路噪声扰民,能否要求赔偿?法院判了!
法院审理
2019年5月20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对原告陆某申请事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陆某家夜间一楼地坪、夜间屋顶最大声级均超过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4a类标准要求。且测试时,大岳高速公路通过车辆较少,如果大岳高速通车数量增多,对受检房屋的噪声影响将会更大,故大岳高速公路运营与陆某家噪声超标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作为大岳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和管理者,有义务维护高速公路两侧毗邻住户区域的环境质量,以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标准。被告修建的大岳高速公路路段距原告房屋仅有十余米,高速公路路段修通后来往车辆对原告陆某生活居住地带来噪声污染。长期而持续的噪声污染会让人产生强烈的精神痛苦,原告陆某从2015年12月31日大岳高速公路通车至今,长期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对原告精神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是客观事实。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90天内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原告陆某住所噪声环境达到国家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4a类标准,并赔偿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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