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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不承认强拆,有哪些办法可以维权?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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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完成补偿的情况下,王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并拍摄照片作为证据,街道办均不承认自己实施了强拆行为。最终,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听取了案件详细情况后,没有证据足以证实街道办工作人员到达了征收现场并参与了强拆活动,即便街道办声称直接实施了强拆,也要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法院可依据强拆权限推定街道办实施了强拆行为。除此之外,在强拆之前,街道办未催告王先生自行拆除房屋,也未听取王先生的陈述、申辩,未对房屋内的财产进行清点,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案件涉及的相关文件可以认定街道办是征收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确认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点评

翻看以往案例,发生强拆之后,征收方时常以“村委会负责征收的具体工作”为由,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征收行为。就像本案中,街道办宣称自己是村庄改造的责任主体,但不能将责任主体等同于改造主体,村委会作为改造主体,才是强拆的责任单位。此时,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呢?

一、“谁行为,谁被告”

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做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经确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此时就要运用举证规则作出判断,所谓的“行为者,能处分”,就是说有权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该先被推定实施了该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有征收土地、房屋和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权限,街道办属于行政机关单位,具有上述权限。在本案中,虽然村委会具体负责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工作,但协议上均加盖了街道办的公章,可以确定征收工作由街道办负责。在这种情况下,证明责任应该由街道办承担,也就是说,除非街道办举出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其实施了强拆行为,否则就要被推定实施了强拆,需要承担责任。

这种推定模式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支持,在偷拆、不明身份人员强拆等情况下,均可适用这一规则。

二、村委会不具有强拆资格

实践中,与被征收户直接打交道的往往是村委会工作人员,也就是村干部。这给一些被征收户造成错觉,村委会就是行政机关,抑或村委会可以代表行政机关实施征收工作。

恰恰是这种认识给了征收方推卸责任的可趁之机。实际上,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只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自然也就不具备征收土地、房屋和强拆建筑物的法定资格。

除此之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征收方也不能授权村委会实施强拆行为,只能委托,而行政委托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委托机关承担。因此,即便在征收方的委托下具体实施了强拆行为,责任也应该由征收方承担。

通过本案不难看出,虽然征收方要证明不是由自己实施了强拆行为,但并不意味着被征收户就可以不负证明责任。

被征收户要证明自己的房屋是因为强拆而灭失的,也要证明是哪个单位具体负责了强拆工作。这要求被征收户在签订相关文件时注意落款单位,在强拆过程中注意保存影像资料。遇到强拆不要惊慌,尽快搜集相关证据,留作日后维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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