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行政制度 > 行政管理 > 35岁防汛干部接班途中坠河遇难 因公殉职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35岁防汛干部接班途中坠河遇难】由于连日来的暴雨影响,南方多省面临着洪灾的威胁,为了防止灾害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多地都加强了堤坝的防护力度,另外还组织以党员干部为主的巡护队,以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然而近日却发生了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湖南省交通运输部门的一位年轻同志在奔赴岗位期间,不幸坠入河中,经抢救无效殉职了。

事故发生在7月26日的晚上,在益阳市资阳区交通运输局工作的曹德芳同志,正准备去接替同事的工作,在驾车行驶途中,由于受到暴雨的影响,不慎在张家塞乡高坪村捞箕片11组地段坠入河中。
根据曹德芳同志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介绍,他出生于1985年12月,还不到35岁,孩子才五六岁。
曹德芳同志于2003年入伍参军,在部队曾经多次立功受奖,后退伍回到地方参加工作,依然是积极认真的面对工作。在这次防汛工作中,无论天气如何,每次都步行数个小时进行巡堤。在交通局选用干部参加区防汛巡堤查险值班工作,更是主动申请参加一线值班。
工作人员介绍,事发路段在张家塞附近,最先赶到现场的2个人发现,水比较深,车子只剩一点点露在水面。接到报告后,当地相关部门马上组织救援,等蓝天救援队到达后连夜搜救,一直到27日凌晨5时许人才找到,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当天晚上雨比较大,事发路段有个急弯,具体也不知道怎么发生的事故,交警部门也到现场勘察过了,事故原因还有待调查。发生这个情况,我们也都很难过。目前,曹德芳的遗体已经送到殡仪馆,局里的领导也在这边安抚家属,协助料理后事、开展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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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阅读:因公殉职的认定条件
“因公殉职”是在履行职务时牺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员、公司职员、集体单位工作人员等。简单说是指履行职务时死亡。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军人为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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