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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及证也未被收回和注销问题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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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及证也未被收回和注销问题

所在位置已经另行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批准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而先生从未收到过任何补偿款,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及证也未被收回和注销。

先生得知自己宅基地及承包地所在位置已经另行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批准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而先生从未收到过任何补偿款,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证及证也未被收回和注销。

为此,先生于2019年5月5日向某区人民政府递交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请求区政府确认先生的土地使用权。截止至2019年7月中旬,某区政府未对先生的申请作出任何回复。

在庭审过程中,某区政府认可2019年5月5日收到了先生递交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但不认可超出了履行职责的法定期限。区政府认为其已经将相关事项交给区国土部门调查,区国土部门的调查也没有违反《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6个月的调查期限规定,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区政府收到调查处理意见后才需要作出决定,因此区政府对钱先生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期限至少6个月。

区政府所引用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在本案中不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是两个月,例外情形应当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外,而区政府所引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原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区政府履行职责期限的法定依据,其履行职责的期限仍然应当是两个月。

经过庭审,人民法院采纳,判令区政府限期作出处理决定。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我们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法定的履行职责期限是两个月,但又存在一些特殊的履行职责的期限规定,典型的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可以单独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期限的文件。而前文提到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为国务院下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我国法律体系里属于部门规章,当其规定的履行职责期限与上位法《行政诉讼法》相矛盾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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