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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问题该怎样解决?
在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这个证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但是有些公司通过提供的虚假的材料骗取了许可证,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虚假建设工程,这样肯定会导致一定的纠纷,那么虚假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问题怎样解决呢?
虚假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一)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级别管辖的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第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第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第四,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4、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2、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诉讼时应注意的问题
1、延期竣工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占很大一部分,实际竣工的日期涉及到违约金的给付问题,而违约金的给付又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承包方的违约状态一直在持续,究竟承包方违约多少天,要等到工程实际竣工时才能计算出来,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开始,而不是从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这里的“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如何确定
这里的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仅包括整体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还包括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和经承包人修复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无论是整体、阶段性还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只要是合格的建设工程,其便具有利用价值,发包人理应支付相应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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