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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的种类
例如以拆违行拆迁之实、批复代替拆除程序、未听陈述申辩、强制执行决定未生效、未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形成因素、限期拆除通知内容不明确、不按法定程序拆违、侵害信赖利益、超范围拆除。
违法拆迁的案例类型
第1类、没听取被拆迁人的陈述和申辩,属于程序违法。
某中院“诉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理案”。
未听取陈述和申辩: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但行政机关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之前未听取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程序违法。
第2类、限期拆除通知内容不明确
某中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案”。
限期拆除决定未载明违法建筑物和要求限期拆除建筑物的面积等基本信息,依法应予撤销。
第3类、超范围拆除
某法院“诉街道办事处要求确认对其种植的树木实施清理行为违法案”。
拆除通知告知内容不全面,超范围拆除:行政机关在催告相对人自行整改或拆除时要明确清理范围,采取强制措施时亦不能超出该范围。
第4类、强制执行决定尚未发生效力,拆迁程序违法。
某法院“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确认案”。
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强制执行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实施强制拆除。反之,强制执行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即实施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第5类、拆除机关未尽举证责任,属于处罚不当。
某中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行政强制案”。
未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形成因素:楹庭认为在涉案建筑的形成符合特定条件情况下,拆除行为未考虑历史成因、立法状况、房屋来源等因素,侵害信赖利益,拆除机关对此未尽举证责任,作出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第6类、不能用违法方式拆除违章建筑。
某中院“镇人民政府、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拆迁行政强制案”。
即使拆迁标的是违法建筑,也不能采用违法手段强拆,行政机关以该手段制裁相对人违法有违依法行政原则。鉴于涉案建筑具有一定历史条件和特殊性,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拆,应当适当补偿或赔偿。
第7类、以批复代替法定拆除程序。
某高院“诉人民政府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案”。
以批复代替法定拆除程序:行政机关在拆违过程中以内部批复代替强制执行决定,忽略了法定拆除程序,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第8类、已有相应承诺,却不合理的限期拆除。
某中院“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案”。
侵害信赖利益:为配合重大项目建设,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相对人可以临时搭建房屋,行政机关在已经作出相应承诺的情况下,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未考虑违法建设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缺乏合理性。
第9类、以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
某法院“诉市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强制案”。
行政机关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借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规避征收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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