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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严重错位和职能严重越权的房屋拆迁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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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严重错位和职能严重越权的房屋拆迁

实践中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与开发商一起共同侵害被拆迁户的权利。具体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开发商的拆迁许可申请不认真审查,有的甚至接受贿赂,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

其次,政府直接充当开发商的代理人,在没有做好宣传工作的情形下,直接插手、介入,凭借公权力,甚至不惜动用警力和司法力量强制拆迁,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最后,开发商往往打着政府的旗号,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未遵循法定程序的房屋拆迁

要积极推进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必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应该严格遵守《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的听证,行政裁决和证据保全等程序。

然而实践中,从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到拆迁过程中违法征收土地,不积极推行听证程序、公告程序,到发生纠纷后的救济和裁决程序,都存在不同的法律困境和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

诉讼解决拆迁纠纷面临很多现实的尴尬,行政诉讼解决房屋拆迁纠纷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

三、未给予充分的补偿

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房屋拆迁条例》也规定了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被拆迁单位补偿。然而实践中拆迁单位利用其与政府的紧密利益关系及其强势的资源和财力优势,人为压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提高所换产权房屋的评估价格,不给房屋使用人安置补偿,侵害当事人正当的合法权益。因为拆迁单位不给被拆迁人充分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导致了大量的房屋拆迁纠纷。

违法拆迁严重侵害了广大拆迁户的合法权利,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就显得特别重要,对受害人权利救济是社会公平正义使然,没有救济的权利非权利。然而在广大拆迁户维权的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障碍就是:不知道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不知道被告是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还是拆迁单位,不知道是要求国家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基于国外在房屋拆迁赔偿和我国现实情况,将拆迁户维权的路径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机关职能错位和违反法定程序拆迁的救济。这类违法拆迁大多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所致,拆迁单位是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为依据所实施的拆迁行为。这种情况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和拆迁单位共同侵权,基于行政先于民事的原则,因此在维权时,最好的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同时对造成的损害要求国家赔偿(具体是指行政赔偿)。

第二,没有给予合理补偿的违法拆迁的救济。没有给与合理补偿的违法拆迁是指拆迁单位没有和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下实施的拆迁行为。这种违法拆迁行为本质上是民事侵权行为,这和民事普通侵权没有多大的差别,因此,面对这种侵权行为,拆迁户可以通过民事程序就可以维护其合法的权益。拆迁户和拆迁单位之间可以协商调解也可以通过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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