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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多次补正告知行为属于违法?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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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正告知是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多次补正告知属于滥用程序裁量,当事人因此主张信息公开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支持。

一、一次性补正告知是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决定是否履行、如何履行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不完全自由,仍然要符合合法、合理行政的要求。合法行政有消极和积极两个维度。消极维度,即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行政机关的行为要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积极维度,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以更好地实现行政目的。与此同时,合理行政也要求行政行为的动因要符合行政目的,有正当的动机且合乎情理。信息公开语境下,行政机关处理申请进行自由裁量时,需要采取必要的方法和措施尽心尽责履职,依法保障知情权实现,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防止损害知情权的情况发生。因此,在申请内容不明确时,行政机关的补正告知应以有助于及时、准确、全面地确定申请内容进而最大程度地保障知情权实现为行为标准。

第一,一次性补正告知能有效避免行政机关以补正告知之名行拒绝公开之实。第二,一次性补正告知能有效保障信息的时效价值。第三,一次性补正告知符合行政比例原则。

综上,一次性补正告知是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二、多次补正告知行为的司法审查

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在未予指导的情况下要求多次补正告知的,构成滥用职权。但是,滥用职权主要指在行政实体问题方面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多次补正告知作为程序行为,并不直接涉及实体裁量。一次性补正告知作为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过程中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并不能简单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否定其必要性。《条例》规定的补正告知从立法目的及体系而言即是暗含了一次性补正告知的要求,这种内在要求在不增加行政机关负担的情况下,对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因此,违反一次性补正告知即为违反补正告知的法定程序。

因此,出于诉讼经济考虑,本案审理亦应审查涉诉信息是否存在。如信息存在,则可在撤销同时责令被告公开;如信息不存在,则可因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确认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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