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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青岛确诊人数男子被行拘,疫情期间造谣传谣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20-10-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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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青岛确诊人数男子被行拘】10月12日晚,多名网友向青岛警方举报:有一网民在微博发布夸大青岛新冠肺炎确诊人数的虚假信息。13日,该嫌疑人井某某(男,21岁,山东泰安人)被查获。经审查,井某某对其为吸引微博人气,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井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元。

 

网友热评:

1.不明白为啥要这样做,这下子人气没增加几个,牢饭吃了15天。

2.临了别忘了让他把15天食宿费交了,否则太便宜他了。

3.造谣应该与征信挂钩,所有对社会引起不安的造谣者一律拉入信用黑名单。

4.特殊时期处罚太轻了,起不了杀一禁百的效果,建议到抗疫一线做义工。

5. 我不相信网上个人发布的东西,反正自己注意安全,出门口罩消毒。

 

今日学法:疫情期间造谣传谣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转发朋友或网上一些后来被证实为虚假的信息也有责任吗?

 

有责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人人共同营造科学防治、理性应对的社会氛围,就是对疫情防控的最大支持。

 

以上是关于“造谣青岛确诊人数男子被行拘,疫情期间造谣传谣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行政制度法律专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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