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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难的应对:现场立案立不上怎么办?

时间:2020-11-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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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解决行政争议。可是,实践中仍存在立案难的情况,部分法院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予立案或不按法定程序立案。由于篇幅限制,我们说到邮寄立案的优缺点及注意事项。

登记立案该如何操作?

之前我们说过,等待时间较长是邮寄立案的主要缺点,那么现场立案无疑缩短了立案的时间周期。在正常情况下,现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立案,如果起诉材料有误或者欠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人民法院无法当场确定是否能够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的接收材料清单,清单上应当注明收到材料的日期、内容,并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立案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属于行政诉讼立案的法定程序,将《行政诉讼法》相关法条对大家进行展示: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应当记载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受起诉状。

通过以上法条可以看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登记立案制度。这一制度大大降低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难度,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从程序上来讲,只要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满足《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即便不立案,相应的处理程序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因此,如果遇到法院不依法立案、刻意刁难的情况,被征收人首先要有法律上的自信。起诉是法律赋予大家的权利,在依法行使诉权时要理直气壮,不要被法院的态度恐吓到。

法院拒收起诉材料怎么办?

当然,如果法院都依法行事,也就不存在立案难的情况了。在现场立案时,当事人可能会遇到法院当场拒收起诉材料、接收起诉材料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多次要求当事人补交、改正材料的情况。针对以上情况,我们来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面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在实践中,由于向上级法院投诉耗时耗力,我们一般建议当事人直接向院长或者立案庭负责人反映、投诉和举报。现场立案时,由于当事人向法院递交材料,如果法院不出具接收清单,当事人将很难证明自己提起了或者何时提起了诉讼,这对即将超过起诉期限的诉讼来讲是有着巨大风险的。而法院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情况,则会导致当事人多次往返奔波法院,对居住地离法院较远或者异地管辖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将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又该如何?

还有一种情况是,法院接收了起诉材料,也出具了接收材料的凭证或者清单,但就是迟迟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这就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既无法进入实体程序,也无法上诉继续推进。面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对于这种情况,其实相对而言处理较为容易。因为法院已经出具了接收材料的凭证,该凭证能够证明当事人积极行使了诉权,同时也能证明法院超期未予处理,因此直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即可。但是,实践中也会遇到上一级法院对起诉仍然不予处理的情况,一般会指导当事人进行以下处理:

第一,可以继续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并未特指某级人民法院,且后文也未对上级法院不予处理的情况如何救济进行说明。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在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仍然不予处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继续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一般而言,上级人民法院不会主动给自己增加工作量,飞跃起诉的结果也是指令下级法院依法立案或审理。所以我们向上级法院起诉的目的并非是提高审级,而是寻求监督,案子最终还是要回到它原来的审级进行审理。

第二,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负有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如果两级人民法院均出现违规违法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寻求监督和救济。

第三,向人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等负责法律事务的权力机关递交法律意见函,请求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一府两院受它监督、对它负责。全国及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负责日常工作,专委会在人大和常委会领导下处理专门的事项。在案件遇到各级法院、检察院均不依法处理的情况下,也即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用尽均无法获得依法处理,向这些机关递交材料可能会起到意想不到的结果。当然,我国的法治建设日趋完善,行使诉权的法定救济途径用尽的情况不会是多数。

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虽仍然存在,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这一情况得到了显著的改善。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场立案过程中如果法院立案庭的人员无故拖延时间不进行处理,被征收人一定要据理力争,积极大胆地指出法院行为、表态的不当之处。态度坚定、法律知识储备充足的当事人,其所起诉的事项也自然不会得不到重视。愿同广大被征收人一起努力,共同见证立案难问题不再出现的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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