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损害赔偿 > 法律指南 > 民法典小区公共收益归谁?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在我们的生活中,绝大部分小区公共区域都有户外广告、楼宇广告、电梯广告等广告及车位出租,利用广告及车位出租等占用公共区域方式取得的收入均为小区共有场所收入,但很少有人知道物业如何支配了小区共有场所的收入。
一、民法典小区公共收益归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延续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尽管,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属于全体业主。但当前,多数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是交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生活中,便常遇到就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属产生争议的情况。
其中,《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新增了关于共有部分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应该归属于全体业主。
二、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简单列举,小区共有部分的收入主要包括:公共场地停车费;楼道、电梯、外墙、车辆出入栏杆等广告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制售水机、快递柜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物业用房、经营用房租金收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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