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物权制度 > 法律指南 > 民法典物权编新规定的用益物权是什么?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物权编第三分编是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本编以《物权法》第三编蓝本。但是,它对后者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这尤其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土地经营权入典,二是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续期缴费作出原则性规定,三是增加规定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新类型。
一、民法典物权编新规定的用益物权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二、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定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且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一般也不能出租。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民法典》还规定,居住权亦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参照适用采取书面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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