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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合伙规定是什么?合伙合同新增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1-05-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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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设立了合伙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名合同。而合伙合同与我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近年来由于合伙协议约定不明或事实合伙关系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因此,《民法典》将合伙合同设立有名合同可谓是应趋势而为。《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这些法律废止后,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就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的规定执行。

 

一、2021年民法典合伙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合伙合同新增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伙合同除了沿袭《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部分规定,自身也结合社会发展需求,做出新的规定。

 

《民法典》第969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财产。从这可以看出,该条强制性规范旨在保护合伙人以外的债权人利益,限制了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对合伙财产的分割不等于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理和结算,如果合伙人退伙时,依然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1条,请求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但《民法典》第969条第二款规定与《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相比,没有了但书条款,也意味着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可以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企业却不行,因为合伙企业优先适用《合伙企业法》,其要求清算后方可分割财产。(《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969条第二款规定与《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相关规定相比,《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并未对分割合伙财产做出以上限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976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本条是对不定期合伙进行定义,意味着,如果合伙有明确合伙期限,在期限届满前,不能随意退伙,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通知其他合伙人后,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同,并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不定期合伙合同分为两种,一种是开始未约定合伙期限,一种是开始约定了合伙期限,但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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