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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牛”的重金悬赏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1-06-01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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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日,邢老在中央电视台七套“乡约”节目的访谈中,将自己称为“世界之谜”的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发出要约,并在节目中明确宣称:我已经挑战十年了,直到现在还没有人琢磨出来……如果仿造出来,我这个楼三层两千平米包括这里面的资产都给他,所以我敢狂,敢挑战。并强调“不用一样,差不多就可以了,我不为难他,他一层层的搁进去,能吊起来就行。那么一模一样的是为难人家,一模一样的东西世界上不存在的,就是你也能做五层,你也能吊在里面就可以了,你偏一点,斜一点,我都不计较。” 小孙在看到邢老的悬赏后,潜心研究,经过多次努力于2007年1月制作完成了五层吊球陶器。

小孙的作品完全是按照陶艺的本身制作出来的,每一层都是用陶瓷吊起来,先一层层搁进去,再一层层吊起来套出来的。之后,小孙多次与邢老联系,但始终没有得到答复。邢老承认在“乡约”节目中所说的悬赏内容属实,但拒绝说明小孙作品与其对作品要求的不同地方,也未将作品带到法庭与小孙的作品进行对比,说出自己作品的制作方法与小孙作品有何不同之处。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邢老在中央电视台的实质访谈栏目中,向社会公开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表明被告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构成了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

原告小孙在收看该节目后,按照被告的要求制作完成了符合被告要约规定的作品,以其行为对被告的要约进行了承诺。 因此,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的行为亦符合要约承诺的要件,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合理费用,被告应予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小孙与被告邢老之间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合同成立并有效。

二、被告邢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小孙主张权利的费用260元。三、驳回原告小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0元,由被告邢老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上诉人邢老作为我国当代陶艺代表人物,于2006年4月1日参加中央电视台七套“乡约”节目接受访谈,该节目不是广告节目,访谈行为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行为,而邢老的谈话中虽然似有承诺的性质,但他的谈话并不是他要获得利益,他只是在该节目中谈话带有“陶艺狂人”的形象,认为他做的陶器前人没法达到,后人也不能超过的说大话性质,从民事法律上说,这是一种打赌承诺。

从邢老在该访谈节目的整个谈话中看出,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我是天下第一”,“任何人都不能做出我所做出的东西”。如果从悬赏的角度看,他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或者说是一种单方虚构的意思,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不能构成要约。因此,上诉人邢老在中央电视台七套“乡约”节目接受访谈中有关五层吊球制作的言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要约承诺,上诉人邢老与被上诉人小孙之间不形成悬赏广告合同的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7)涧民三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小孙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500元,二审受理费500元,均由上诉人邢老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吹牛”的法律效力 该案判决时《民法典》尚未出台,如果适用《民法典》,从表面上看,似乎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认为,邢老作为悬赏人在电视节目上表明只要有人仿制其作品就会给予财产,小孙已经完成了仿制工作,似乎合同已经成立且有效,小孙当然可以请求邢老兑现承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但事实上真是如此吗?合同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缔结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有效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意思表示,指行为人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民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例如邢老对外发出希望有人能够仿制自己作品并给予财产的表示。不过,邢老的“吹牛”行为是一种夸张的炫耀,没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内心真意,并且邢老也期待没有人将其言论当真。而且,邢老承诺仿制作品就将2000平方米的楼盘及其资产全部给予别人,一般人很容易就能判断出,双方付出与回报如此不对称,这种言论肯定是假的,不能相信。

因此,邢老的“吹牛”虽然也是意思表示,但不真实,属于一种开玩笑的行为,法律上一般称之为“戏谑行为”。基于“戏谑”的意思表示无效,小孙对于这一无效意思表示作出的承诺,并不能构成“要约一承诺”而成立合同关系。换言之,邢老和小孙之间并未成立悬赏合同。 虽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并不意味着小孙为此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无法获得任何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为邢老在电视节目中作出这样的言论,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而且小孙为此耗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因此小孙可以请求邢老赔偿其因合理信赖而产生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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