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很可恨,一旦被逮着了,大多数人肯定会选择交给警察去处理。最近有一则新闻报道说安徽某超市抓住在超市偷东西的小偷后,却有自己的一套“独特”处理手段。超市有一个专门的部门叫防损部。防损部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发现和处理在超市内实施偷盗行为的小偷。逮到这些拿了东西不付钱的“顾客”之后,他们会将其带到专门的讯问室,要求其将偷盗的东西如数交出,然后进行价格核算,核算完成后,就会询问其会员资料,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所在社区等基本信息,然后由工作人员当场宣布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如果某个人在超市内偷拿了价值一两百元的商品被工作人员抓获,正常的赔款都在数百到上千元不等;如果偷盗的价格达到千元以上,赔款价格将更高。
超市是否有权利对小偷进行处罚呢?

首先,偷东西的顾客进入超市偷东西属于入室盗窃,不管偷的东西价值多少,按照新刑法的规定都构成盗窃罪。但是在这个事情里面,超市属于受害人,按照法律规定,超市对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所以超市在自行抓到嫌疑人后罚款的行为属于要求赔偿的行为,但是超市罚款的数额必须合理。如果超市利用自身的条件逼迫嫌疑人缴纳不合理的罚款,相反超市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商家“偷一罚十”规定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1.“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在商家自行处罚消费者,消费者即使不服,也无法依照法律规定寻求救济,这实际上剥夺了他们的申辩权与诉讼权,构成了对窃物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构成盗窃也要由国家司法机关来认定。商家自己直接认定消费者构成盗窃,对被怀疑人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况且对真正的盗窃行为,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仅规定有处罚的方式,而且还规定有罚款的最高数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约定或者规定罚款的数额。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商家贴出“偷一罚十”告示,无论在行政法上还是在刑法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于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规定对消费者而言既不公平又不合理,因此这种规定是无效的。
3.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偷一罚十”的警戒作用十分明显,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经营秩序,净化社会风气也具有一定的意义。然而,这种以非法手段对待“小偷”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一种“土政策”,其不仅损害了消费者,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因为既然商家可以无视法律,作出“偷一罚十”的规定,就难免一些商家作出“偷一罚五十”、甚至是“偷一罚一百”的规定。事实上,商家完全可以采用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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