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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征地拆迁中可以收集的证据有哪些?
1、征收公告及相关证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该及时公告,公告需要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因此,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及征地,都要进行公告,这时,我们就可以对公告进行收集。
2、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证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此外,公民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信息公开。
对于政府应主动公开而不公开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迁人可以在征收开始后注意政府部门是否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如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进行了公开;若是自己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则也需要将政府的回复及来往快递等证据保存好。
3、房屋价值评估相关证据
《征收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也即:对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被征收人有参与选择的权利,征收部门无权直接作出决定。
此外,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果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不能剥夺。
被征迁人要保存好参加选定评估机构及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相关证据。
4、征收目的和征收范围相关证据
征收土地和房屋应该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征收范围应该符合审批文件中确定的范围,不得随意少批多征。
被征收人可以收集能证明征收目的的相关证据,如保存好征收公告。
5、强拆的相关证据
在房屋征收中,强拆并不少见,而且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也很少能真的阻止强拆的发生,一般都只能通过后期维权来获得补偿,为此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在强拆前将房屋周边环境、房屋形态、房屋面积、屋内财产等情况进行清楚的记录。面临强拆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最好是多人多次报警,并保存好报警的电话记录。强拆房屋时,在保证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也要尽量拍下强拆的照片或者进行录像,记录下强拆的过程。
以上就是征地拆迁中收集证据的一些建议,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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