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呀,某某的合同你快点看看,没什么大问题就过了吧!上面领导催着呢!WHAT THE FUCK!没什么大问题!领导催!今天送审今天必须出意见,我也要一行行看的,有没有问题也得等我仔细了解清楚才能过吧!
以上情景对话反复出现在我的日常工作中,真实而又熟悉,作为一名法务像是个夹心饼干,谁都压你一下。在公司,业务部门觉得你是事儿妈,一点点事都要回去改,催你催得像孙子似的,真到你提出修改意见了,又嫌你事多麻烦。人家只是真心想流程上通过一下法务,并不是真的想你发表意见。等业务真出了问题,美名其约“法务审过的,她都没看出来,我也没办法。”言下之意,出了问题责任法务背。
可法务也是个人,也有其他合同要审,也需要一行行得看,不留点审核时间,法律风险谁来控,不是你业务说没风险就没风险的,简单随意点通过,意味着你选择当背锅侠,选择放弃了法律人的追求和责任心。
法务作为公司管理部门,号称把好法律风险和业务风险的第一人,不仅要熟知公司从事业务的法律信息还要熟知公司业务的核心操作,直接接触公司日常业务。这也是法务与外聘律师相比最大的优势,公司法务了解自己公司的业务情况,了解公司各部门职责情况、业务背景,拥有相对固定稳定的时间审核公司合同,能保持相对较高的审核质量。而外聘律师审核合同可能只是依据办案经验在分秒间完成,因为其本身可利用时间有限,在审核合同之余可能还需处理其他业务,无法在时间上和效率上保证合同审核的质量。这也是发生上述与外聘律师对话情景的原因。
一份合同从双方接触谈判到草拟初稿送交法务审核,合同显示着双方博弈的成果,一份合同包含着大量商务条款,如果法务对商务条款不了解,无法准确地对业务风险进行提示,任何一个小过错都可能在事后产生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业务部门在送审合同时需要根据要求向法务提示如下基本信息:
1
合同交易过程、交易目的、磋商情况
公司经营过程中由对接的业务部门专门负责草拟合同,业务部门一般与合同相对方直接沟通,通过商务条款展示双方交易的条件。业务部门需要将双方意思表示通过合同的形式表述出来。但往往业务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经常将口头化语言写在书面合同中,合同文字表达极不严谨,容易产生用词和理解上的歧义。且有时因为个人原因无法通过书面形式准确将双方交易内容通过文字表达出来。通过业务部门提示交易过程、交易目的和磋商情况可以变相促使业务部门二次核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双方交易目的,以此弥补双方业务人员在合同设计和书写上的局限性,帮助业务部门草拟出其关注的未曾写入合同的其他条款。
2
签约对方情况、双方交易地位是否平等
了解对方公司情况,是否有债务或其他纠纷和处罚信息。若对方深陷债务纠纷,则我方需要在合作的基础上相对应增加制约条款。双方交易地位是否平等也是审核合同的基础,若对方是世界五百强外资大企业,法务健全,交易中提供的合同基本上是强势公司的合同范本,我方可以修改的余地有限,过多修改并无实际意义。若我方为强势方,则可相应的在条款设计上倾向我方利益,试探对方的底线。
3
我方对合同基本要求和关注要点
审核过程中法务需要了解业务部门对待审合同的要求和关注,了解业务部门哪些是原则性条款哪些是可以修改条款,实质上是对合同内容的细化梳理,便于法务了解业务部门最看注的条款和要求,以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增加或修改条款约定。
4
标的物相关情况
交易标的物作为合同主要条款之一虽然不至于遗漏,但可能存在着标的物描述不准确、数量和质量错误的情况;标的物不同,还可能影响到合同的分类和履行条款的认定。
5
交易相关履行细节、成果提交方式和质量要求
了解上述信息有助于法务从业务细节当中判断潜在法律风险。例如业务部门在提交租赁合同过程,约定物业费用由我方出租方支付,实质上双方私下口头约定物业费由承租方支付,但承租方提供的合同中约定物业费用由我方支付,如果法务不主动与业务沟通履行细节,就可能造成该部分的额外支出。
6
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法务只是从书面文字和与业务沟通过程中识别潜在风险,但实际操作中通常由其他部门实施,实施过程中又可能出现各种法务预料不到的实践问题,因此法务需要与其他部门沟通了解实际操作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对风险进行控制。
以上是法务在审核合同过程中需要搞清楚的事情,这篇文章不仅希望法律工作者可以看到,也希望更多非法律人士能看到。合同作为一种普遍使用的经济工具,需要多方面考虑,对于非法律人士来说,比法律人士更需要这些知识和法律理念来防范合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