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土地房产 > 政策法规 > 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张家港拆迁律师曹辉团队
本案是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典型案例,通过此案例解说,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范围,请看案例,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关键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批复,请关注。

裁判要点
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9月6日,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而直接交由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魏永高、陈守志的房屋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其对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2011年9月20日,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
魏永高、陈守志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来安县人民政府上述批复。
裁判结果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
驳回魏永高、陈守志的起诉。魏永高、陈守志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皖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
一、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程序规定,来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批复后,应当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
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送达,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本案中,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后,来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作并送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即直接交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该批复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原土地使用权人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知道了该批复的内容,并对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时也告知了诉权,该批复已实际执行并外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维权过程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做? 第一步,政府信息公开的经典开场。目的是告知相关征收部门,当事
489我和太太广州有一套房,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的,现在打算想再买一套。如何才能做到首付最低?
自建房能出租吗? 1、什么是自建房? 自建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
行政机关在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时,经常会遇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是因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
面对征地拆迁中各种需要你亲自签字确认的表格协议一定要谨慎 在征地拆迁时,一般会先行公告,公告征收土
棚户区改造不一定原地回迁安置! (2018)最高法行申9394号《行政裁定书》针对河北省唐
444如何判断是否提供发票? 吴最近买了两套物业,但是税费问题他觉得怎么都算不清于是就这
加载更多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更多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