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行政制度 > 法律指南 > 疫情期间捐赠物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类防护物资消耗和需求不断增加,处于抵抗疫情一线的医疗机构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医用防护物资紧缺现象,海内外国人及爱心企业积极行动、踊跃捐赠,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和物资,成为抗击疫情的重要力量,然而近期曝光的种种捐赠乱象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那么,疫情期间捐赠物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疫情期间捐赠物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受赠单位接收防疫物资后,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捐赠目的使用防疫物资,就受捐赠最广的医疗机构而言,《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捐赠预评估是卫生计生单位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第十四条规定“捐赠预评估意见应当经卫生计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或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第十五条规定“卫生计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确定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考虑到部分医疗机构并不处于抗疫第一线,物资暂不紧缺或并不急需物资,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向捐赠人提出是否接收捐赠的意见,决定接受防疫物资后再与捐赠人签订协议。
此外,根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医疗机构接收捐赠后应准确如实入账,对非货币性捐赠,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医疗机构接受的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于确需超出约定使用范围使用捐赠物资的,应当与捐赠人协商并征得同意。对为了抗击疫情捐赠的资金,在疫情结束后如有剩余,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未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受赠单位应当主动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见。对于医疗机构非急需物品、或虽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但无法被临床医务人员使用、或无法核实受赠物品是否符合医用标准的物资,医疗机构应当秉承公开、透明、溯源清晰、不违背捐赠目的、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根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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