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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怎么规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太低怎么办?实践过程中,经常有个别的拆迁方在房屋评估中动手脚,达到低成本拆迁的目的。但是我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有房屋上房屋评估办法》中都有对评估的相关规定,要求评估机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房屋进行评估。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第十二条,在进行评估时,应当对评估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在勘察过程中,应有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并由被征收人在实地勘察记录上签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对被评估房屋进行评估,除此之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以合理确定最终的评估结果。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那么通过以上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房屋价值评估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且本着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如果违背这些原则,那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如果您不认可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如果对复核结果还是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切记不可置之不理。因为征收方是一直在走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您没有提出异议、合理维权,等来的将是征收方合法的司法强拆。
【如果评估机构评估价格太低,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不满,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找当地的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哪里制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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