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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0-06-18 15:50: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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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

 

2、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3、巡回法庭的审理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包括: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五)刑事申诉案件;(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4、最高法六个巡回法庭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于2015年1月28日挂牌成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受理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等。此外,就地解决四省区的来信来访案件。庭长为刘贵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于2015年1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庭长为胡云腾。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于2016年12月28日,在江苏省南京市正式揭牌办公。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域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4省1市。庭长为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于2016年12月28日在河南省郑州市揭牌成立,巡回区包括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庭长为景汉朝。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于2016年12月29日在重庆市正式挂牌办公,是全国唯一设在直辖市的巡回法庭,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庭长为李少平。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于2016年12月29日在西安正式挂牌成立,位于西安市。负责受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五省区的相关案件。庭长为张述元。

 

5、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

 

第二,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通过巡回法庭,可以在所管辖的几个省份内,统一相应的标准,实现判决上的平衡,不至于不同地区差别很大,巡回法院在辖区内的统一判案标准,对于滥用职权是一种很大的限制。

 

第三,为最高法院减负,强化最高法院指导、监督全国审判工作的职能,并防止把不稳定因素带到首都。

 

第四,便利民众诉讼。


有专家指出:设立巡回法庭会使工作重心下移,提高整个司法效率。以后有上诉案件,不再需要到最高法,也给巡回区法院人民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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