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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其实更是一场博弈,其中陷阱重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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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拿政策当借口

地方政策,是拆迁方洗脑的第一大招。从拆迁方口中说出来时,地方政策似乎成了金科玉律,其权威似乎超越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尤其是拆迁刚刚开始的时候,拆迁方张口闭口都是某某政策、某某文件,而他们的理由往往也是振振有词:这是政府制定的政策,谁也没有权力改变的;如果为了你一户改变政策,那以前签过协议的怎么办,他们肯定会回来找我们补齐差价,以后的拆迁户怎么办,到底还按不按原政策执行;而且给每户多少补偿款,政府内部都是有程序的,不能随便来,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我们是要承担责任的。这种种说法都是为了让被拆迁人相信,对于政策以及其中的补偿标准,你只能默默地接受。然而,当你质问这些政策是谁制定的?怎么制定的?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其中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这时候,拆迁方就会说你和政府对着干,不支持政府的工作。总之,一顶又一顶的高帽子在等着。甚至有的时候,这些所谓的政策连个红头文件都没有,全凭拆迁方一张嘴,真也是它,假也是它,而被拆迁人往往就会迷失在拆迁方布下的迷魂阵之中。

二、以“违建”相威胁

以“拆违之名”进行强拆不过是拆迁方的惯用伎俩,不少拆迁方将被拆迁人合法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也是非常普遍的。其实,违建的认定及拆除都是有严格规定的,并且被认定为违建后也不能立即拆除,被拆迁人在一定期限内是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在此期间,建议广大被拆迁人及时联系律师,及时保住自己的房屋。

当我们遭遇房屋被认定为违建的情况时,不要慌张妥协,理性分析,大胆维权,即使是拆除违章建筑,但本该属于我们的土地和建筑材料我们仍有寻求补偿的权利。

三、实施冷战战术

在拆迁补偿的协商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就是,当你和拆迁方经过几次过招之后,双方因为补偿高低而无法握手言欢。在接下来的几天、甚至是数天里,突然发现拆迁方好像消失了一般,查无音讯,真让人有一种望穿秋水的感觉。这个时候,被拆迁人往往就开始逐渐变得焦急,心理斗争也变得激烈起来,就好像脑子里有两个人,一个说:“是不是提的要求太高了?应该去找他们谈谈呢?”另一个说:“其实要求也很合理啊,不能去,得绷住劲儿。”那么,究竟应不应该主动找拆迁方呢?答案是:不!因为此时拆迁方使用的策略就是置之不理,把你晾在那里几天,其目的就是让你感到心慌,主动来找拆迁方,主动妥协。如果这时候去找拆迁方,无疑正中其下怀。拆迁方这时很可能会得寸进尺,声称他们不用这块地、不拆你的房子、不把你划入拆迁范围了,让你陷入水电不通、环境脏乱差的生活环境中。因此,作为被拆迁人,此时此刻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要认识到这是拆迁方的洗脑术、心理战,千万不可主动求和。因为拆与不拆、是否在拆迁范围内,都不是几个拆迁工作人员可以决定的。经过审批的项目,岂能说停就停?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岂可说变就变?

四、评估报告有猫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房屋评估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大体程序分为以下几步:选定评估机构(参照本文“一”)→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明确评估对象→向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申请复核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关系着评估结果,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进行房屋评估前,一定要对评估过程有个全局的把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五、拆迁奖励当诱饵

搬迁奖励,也是拆迁方的惯用招数。在公布补偿安置方案时,通常都会规定一个奖励期。在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不菲的奖励费。一般拆迁奖励费的名义都是提前搬家奖,配合拆迁奖励。本来奖励费是不多的,目的也是鼓励提前签协议,提前搬家。但是后来这个奖励就有点变了性质,奖励的金额变得越来越高,有的项目的补偿金额甚至逐渐与拆迁补偿金额相当。按照通常的补偿安置方案,如果过了奖励期仍然未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就没有奖励费。其实这是拆迁方的洗脑战术,看起来高昂的奖励费实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往往是从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里克扣而来。面对越来越高的奖励费损失,被拆迁人的内心也越来越着急,很多人会无法承受,而这也正是拆迁方洗脑成功的标志。

六、约定不明的补偿协议

根据实际维权的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审阅所签的补偿协议对下列条款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空白协议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都绝不能签。虽然拆迁补偿协议采用空白协议和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形式都是不合法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种,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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