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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 专题 > 民事诉讼 > 典型案例 > 嘉宾猝死 谁应赔偿?

嘉宾猝死 谁应赔偿?

时间:2020-07-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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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以翔去世,是不幸事件,也是意外事件。包括节目组、高以翔本人、观众,都没有想到高以翔会猝死。所以,高以翔去世,只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高以翔去世,谁应该赔偿呢?尤其是节目组,是否应该赔偿呢?
要解决高以翔去世赔偿问题,首先要解决高以翔是不是因为工伤死亡

一、如果是工伤,申请工伤赔偿。
1.如果高以翔和浙江卫视有劳动关系,那么高以翔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死亡,高以翔就是工伤,浙江卫视就应该申请工伤,按照工伤赔偿。
2.如果高以翔和浙江卫视没有劳动关系,与其他公司有劳动关系。那么,如果该节目是接受公司委派来制作的,也是工伤,由其所在公司申请工伤,按照工伤赔偿。
3.如果高以翔既没有和浙江卫视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和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不是接受他所在公司指派参加节目,那就不是工伤,不能申请工伤赔偿。

二、不是工伤,按照过错程度赔偿。
如果不是工伤,那就要看在高以翔死亡过程中,节目组和其他人有没有过错。
1.节目组应该检查嘉宾身体而没有检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节目运动强度很大,包括梅花桩、飞檐走壁、徒手爬高楼,而且深夜录制,对个人身体要求很高,属于比较刺激的强烈运动,所有,节目组在邀请嘉宾参与这个节目之前,应该对嘉宾身体进行检查,应该检查而没有检查,如果高以翔去世是因为该节目强烈运动导致的,节目组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高以翔本身也有责任。
高以翔对自己身体,应该比节目组更加了解。如果高以翔去世和节目相关,那么高以翔应该承担更大责任。

三、如果都无过错,按照公平责任赔偿。
如果高以翔的去世,和参加节目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节目组尽到注意义务,高以翔也尽到了注意义务,但是仍然不能避免不幸发生,这个时候,节目组也有义务赔偿。
《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种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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