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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跑路”,担保人被执行,冤吗?

时间:2020-07-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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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跑路”,担保人被执行,冤吗?】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5日,胡某因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马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该款经王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胡某支付王某借款元及利息,马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胡某、马某承担。判决生效后,胡某、马某未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承办人刘海军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胡某长期下落不明,在法院有大量案件未履行,根据申请人王某的举报,被执行人马某于下午3时左右被法院依法拘传,虽经反复法律释明和耐心劝说,直至晚上7时,被执行人马某一直认定自己只是担保人,法院该去执行用钱的胡某,胡某跑了,法院就来执行自己,自己如果还了钱再去向胡某追偿也极有可能陷入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找不到人的困境。亏,实在是亏!法律不公平,不能还钱!申请人王某则坚持认为,自己与跑路的胡某素不相识,之所以借钱都是看在马某的“面子”上,如今胡某跑路,马某必须还钱!否则谁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法院依法对马某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加以惩戒,并通过第二天提审持续进行法治教育,督促其尽快履行。泗阳县拘留所依据执行联动机制也积极协助,最终做通了马某的思想工作,马某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官点评
本案中王某与胡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借贷关系发生后,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马某对王某与胡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提供保证,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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