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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的拆迁户被强拆,是因为不清楚这两个“责令”!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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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由于补偿不合理,很多老百姓都不愿意自己的房屋或者土地被纳入拆迁范围,有的选择不理性抵抗,有的采取避而不见。但是都会收到这两个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文件,很多人不知道这两个文件有什么用,但是你需要知道的是,从你收到文件的开始,就意味着你家房屋已经迈入了被强拆的大门。

两个“责令”,即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决定讲什么,我们当事人收到后如何应对。

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有什么法律依据?谁是行政主体?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我们该如何应对?

1.法律条文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作出的行政机关

我们都知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县、市、省国土资源局。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乡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所、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规划部门、拆迁指挥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在这里上述机构机关是无权作出此决定的,大家需要注意。

并且是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且送达。

3.实施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如果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并强制执行的,是不合法的,其没有强制执行权。

4、责令交出土地的时间限制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后,该怎么办?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被征收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不履行此行政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需要履行催告前置程序。向被征收人发出催告书,并只有在自送达之日起10日后被征地拆迁人没有履行主动交出土地义务的情况下,该土地管理部门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是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如果我们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的要求,需要查看主体、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作出机关是否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强制执行的机关是否为人民法院、是否满足责令交出土地的四项要求、是否履行催告前置程序等。

所以,被责令交出土地时,大家不要慌张,首先就是按照刚才说的方法查看所有的程序是否都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决定

一旦收到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很多当事人心情非常急迫,不知道该怎么办。今天我们讲讲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应该由什么主体作出,当事人的应对策略。

1.法律条文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作出的行政机关

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应当是县、市、省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市、省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拆决定,但是最后做出行政强拆的主体可能是县、市或省政府的国土、规划、城建等部门。应当载明行政相对人、标的、日期、救济途径等内容。

3.实施的前提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在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会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而一旦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主管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对该建筑的权益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

4、责令交出土地的时间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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