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劳动人事 > 劳动关系 > 不胜任工作不等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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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慧系传媒公司员工,从事主持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陈小慧的具体工作由市广播电视集团负责管理。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显然,每周工作6天本身没问题。
很多公司都会存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如何规定的?对双方又有怎样的约束?作为公司的股东都应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以及人事管理人员属于公司管理决策层,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对于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更有便利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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