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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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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非法占用土地是最常见的土地资源违法行为之一。

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非法占用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行为,非法占地主要有四种形式: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

2、利用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设,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占用土地建设虽然办理批准手续,但批准手续都是通过欺诈手段进行的,不合法,因此也属于非法占用。例如,一些村民拥有宅基地,但隐瞒情况,与村干部颁发无宅基地证书,骗取批准新宅基地。

3、少批准多占用,主要是指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土地面积,而多占用的土地大部分是非法占用。

4、其他形式的违法占地,以依法收回批准或者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等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的,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论处;对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拒不归还的;逾期不归还土地或者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等。

二、违法占地需承担的责任

1、倒卖土地使用权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于那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业土地建设用地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非法转让土地应当限期拆除,并让土地应当恢复到其原始状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违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导致土地沙漠化、盐渍化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子或通过欺诈手段获得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返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用地单位拒不复垦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4、非法占地(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以租代征)

未经许可或批准欺骗的方式非法占领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业土地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没收非法占用的新建房屋和其他设施用地,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土地占用数量(少批多占),占用的土地多的那部分视为非法占用土地。

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等形式占地都属于非法占地。

5、越权审批

无权批准的征收和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的批准,或违反法律的规定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批准文件无效,未经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批准,擅自直接征收、使用土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或者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截留征地补偿款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土地管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级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行政处分。

非法占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或多或少,而且对于不同方式行为,需要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不同,也有一些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例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对土地的审批、使用管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将按具体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非法占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请关注好律师网土地房产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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