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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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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但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如果需要征收,那么必须按照法定征收流程来进行,并合理补偿。

由此可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对于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界定中,并不包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获得的土地。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储备不属于公共利益,应平等协商,争取丰厚补偿

土地储备显然不属于这几种情形,也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地储备进行规定,更没有明确其属于公共利益,进行土地储备原则上不能通过征收的方式,只能采取购买、置换等交易方式。

因此,征收方显然不能以土地储备为由进行房屋征收。即便有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仍不能以土地储备为名进行征收土地储备机构是隶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以上是“2018年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请关注好律师网土地房产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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