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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准文件无效怎么办?
该征地批复文件缺少住户知情、确认的材料,并且社保安置并未履行到位,征地批准文件作出程序违法,征地批准文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四川省政府针对我们的行政复议,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作出的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该批复。那么,针对该维持决定我们应当是向法院起诉呢还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呢?
案情分析
行政复议(裁决)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的维权途径。实践当中,一般来说,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我们既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这就需要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结合在案证据和期限问题,去选择更有利的法律途径。但是,本案属于特殊情形,即复议前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我们需要先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再根据复议决定情形进行裁决或者诉讼,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复议前置”。
本案当中,省政府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维持该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那么针对该维持的复议决定,我们是应该提起行政诉讼呢还是应当申请行政裁决呢。答案是后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又根据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上述规定,针对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因为其属于行政裁决,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实践中,针对省政府作出的维持相关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我们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法规参考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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