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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许可证上写的多少平方米是真实的吗?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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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许可证上写的多少平方米是真实的吗?

2005年9月原告所在社区180多户居住地的房屋所有人,都知道南方房地产公司也是路南区房管局法人是一个人。我的房屋被唐山市南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强拆了,是在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强拆了我的房屋。严重违反了《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之后,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唐山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唐规信息答字[2016]109号上字发证时间2006年7月18日。2005年9月并没有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都可以认定征地行为违法违规。但是唐山市南方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上字拆许字(2005)第12号上写的占地面积是平方米和实际面积不一样,唐规信息答字[2011]133号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8;是什么东西呢?有合法的手续吗?南方房地产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没有人查吗?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唐政复决字[2006]54号上第三页写“第三人取得该片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实施路南区达北平房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取得该区域土地使用权共计64.571亩。”合成约是.2平方米。文件上第三人指的是南方房地产公司,请问为什么拆迁许可证上写的是平方米呢?这就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城乡规划局不作为、乱作为的实施,难道唐山政府部门就没有人查吗?2005年7月唐山市实施《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房屋未经分户评估报告,按照拆迁安置怎么补偿呢?唐山政府部门就让路南区政府乱来乱开发吗?

根据《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二)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额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拆迁人按本条例的规定对各共有人给予货币补偿并提供临时周转用房,所补偿的货币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因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城乡规划局乱办许可证不作为、乱作为,帮助了南方房地产公司违法拆迁行为。我公司房屋是谁花钱谁受益的原则,我和母亲分别花钱买了平房房屋就要有我的楼房。我们家2003年我婚后分家了,所以我家有两个户口本我和母亲都是户主。我和母亲都是机械电机子物资供销总公司职工,可是路南区房管局工作人员刘爱兵同志工作中作弊了,他让我母亲签订了补偿协议书没有通知我户主本人。2005年至今还在外面租房住宿,所以南方房地产公司没有分户评估报告、没有规划许可证、没有法院的手续、房屋拆迁许可证上平方米数和实际路南区达北三期拆迁平方米不—样为什么呢?说明南方房地产公司也叫路南区房管局违法拆迁了。

原告是2005年9月以后路南区达北三期机械局公房4号背南方房地产公司强拆的,南方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用的是唐山市人民政府2002年5月30日20号令执行,应该使用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根据国办法[2004]46号文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章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而该项目的拆迁单位在上述五项文件不齐全,未有领取合法有效的房屋拆迁公告(见附件四)和拆迁许可证(见附件五)的情况下违规实施拆迁行为。并存在严重的违法乱纪的情况,有材料为证(详见附件六),不能先建楼后办手续。1.发改委有没有立项,2.国土资源局有没有土地储备信息。3.规划部门有没有规划征收征用的登记备案,4.住建部门的登记信息,(建筑,施工),5.有没有拆迁许可证。6.征收范围以及补偿方案,7.拆迁公告。以上这些都没有,或者部分没有,涉及违法违规。???

补偿款未到手土地却已被出让,拆迁户应该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限制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在土地没有依法征收完毕、土地上还有建筑物的情况下,土地是不能被依法挂牌出让的,而且明确规定禁止“毛地”出让,即禁止将未进行拆迁平整的土地出让。因此,补偿款未到手时,也就是说在拆迁征收行为没有完全完成时,国土部门将属于拆迁户的土地挂牌出让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首先,征收必须是国家出于公众利益的需要,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拆迁户拥有的土地或者房屋。如果征收行为不合法,或者征收行为还没有进行完毕,那么拆迁户的土地或房屋所有权也没有发生转移。对于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的土地或房屋,政府没有随意处置的权利;

其次,若拆迁户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如果没有通过合法的征收途径,集体土地是不可能自己变为国有土地的,而只有国有土地才可以被挂牌出让。对于集体土地,国土部门没有将其挂牌出让的权利,该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一般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要科学把握该罪的行为内容和适用范围,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要件。该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一般而言,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二是应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要件。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

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本案中,行政机关以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的法定义务为前提要件,但并未履行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过渡安置补偿费等费用,明显存在不履行的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不适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由于行政不作为是消极不作出某一行为,是法律上所拟制的一种行为形态,不具有具体的可感性和具象性,因而对于行政不作为只有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不存在客观形态的事实判断,只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侵权,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不当侵权。二是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这一损害只要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即可要求行政赔偿,而不论这一损害是否可能获得其他方面救济。同行政作为一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也不应采用损益相抵的原则。行政相对方权益的损害程度决定着行政赔偿的数额,并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的过程中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三是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不作为是由于行政主体不履行对相对人所负的作为义务而构成行政侵权的,因此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就可以认为存在行政侵权的因果关系。

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以更加柔和、富有弹性的行政协议方式代替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高权行为,是行政管理的一个发展趋势。如何通过行政协议的方式在约束行政权的随意性与维护行政权的机动性之间建立平衡,如何将行政协议置于依法行政理念支配之下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在房屋强制性拆迁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做到实体合法,也必须做到程序正当。

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被诉强制性补偿决定的形成过程,分析了该区房地产管理局在补偿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强调了被征收人享有的应受法律保障的程序与实体权利,有力地发挥了司法监督作用,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具有示范意义。

本案涉及安置补偿问题,区房管局没有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但并未按照协议按时过渡安置补偿费,且给原告安置的房屋一直无法动工建设,至今也没有给原告进行房屋安置。该区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缺失体现了不作为、不担当,对此,法院应依法判决其履行强制性拆迁补偿义务。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指出,以下六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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