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不合理竞业协议如何维权?
曾某是某软件公司的司机,入职时,曾某与公司其它所有员工一样跟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员工在与公司终止或解除
劳动关系后1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公司工作,如员工违约,应赔偿甲公司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曾某工作3年后到了另外一家软件公司从事司机工作,被甲公司认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其支付10万元违约金。曾某认为,他根本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
请问,该公司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A:支持
B:不支持
答案:B
按《劳动
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该员工不可能在其工作中接触任何机密资料、商业秘密等对于用人单位及其竞争者有价值的信息,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性协议也应当无效。例如本案中软件公司的司机,他不可能接触软件开发的相关商业秘密,即使他接触了这些信息,但他从事的是司机工作,与这些信息也没有关系。竞业限制的对象应当限定在那些在任职期间能够接触到对用人单位和竞争对手有价值的商业秘密的员工,主要是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
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即使与掌握了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受竞业限制约束的人员也只是不能从事协议中约定的工作范围。而且,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另外,更重要的是,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离职后企业应给予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不给补偿的,该协议也是无效的。综上分析,该公司的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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