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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

时间:2020-08-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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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也就是说,未经组织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是违法的,不生效。政府应该如何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组织论证。

1.组织论证的部门、内容、形式和程序主要是什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环保、文物保护、财政以及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主要论证的内容包括需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

在实践中,至于论证的形式和程序,《征收条例》没有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书面论证或举行论证会的形式。由于条例没有对论证会的有关事项予以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作出细化规定,防止论证会走过场。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之后,还需要召集有关业务部门(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论证。

2.征收补偿方案论证时,如何处理政府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有关部门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最后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有重要影响,而且可能被相关利益方所收买,故意夸张和忽略事实,曲解法律规定,从而妨碍征收补偿方案公正科学地作出。

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出现,一是有关部门必须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不能被利益所引导,以侵害公众利益。二是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系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掌握征收补偿方案的决定权,有关部门应当仅仅是作出征收补偿方案的助手。三是有关部门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要提升,实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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