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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征收房屋合理补偿

时间:2020-08-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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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征收房屋合理补偿

一、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人往往没看到任何征收文件,就被所谓的拆迁工作人员一户一户上门催着签协议,无任何法律依据。如果被征收人没有任何法律知识基础,很容易被工作人员所谓的“深明大义”“为本地经济发展做贡献”忽悠而搬离。

这种以损害被征收人利益换经济发展的形式只不过是征收方的借口,搏的就是老百姓的“善”。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所以,被征收人要谨记:没有征收决定,拒签任何协议。

二、张贴的公告不能拍完照就立马撕下来

这种近乎演戏的公告方式着实令老百姓愤慨,是明目张胆欺骗别征收人的做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十一条更是规定,本条例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或者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告、公示相关事项的,应当采用资料发放、信息张贴、信息资料查询等便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晓的方式;采用张贴方式的,张贴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所以,那种贴上公告只为拍照,拍完后立刻撕下来的做法已被否定。

三、评估机构要被征收人选择

很多被征收人是在“评估人员到了家门口进行测量时”才知道有评估这回事的。甚至都有可能不知道评估公司是什么,更不要说知道自己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院落、空地要补偿

虽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院落、空地要给予补偿,但征收方以“院落、空地不在补偿范围”为由不给于补偿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因为院落、空地也是被征收人的财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中也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所以,房屋征收中附属的院落、空地的补偿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补偿。

五、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复核

评估报告上的一串数字就决定了被征收人能拿多少补偿款,所以评估结果是非常重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六、必须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为了压低补偿、缓解自身财政压力,或者去库存、提高房价,征收方有时会给被征收人提供货币或安置房一种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要记住,征收方只给一种补偿方式是违法的,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就赋予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征收方不可剥夺。

七“高墙围困”“断水断电”逼迁被禁

不配合拆迁工作或迟迟不签字不搬迁的被征收人,可能会被征收方采取这样的方式围困逼迁。这种下三滥的手法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明令禁止了。

八、行政机关强拆违法

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恶劣影响,为了减少矛盾,规范征收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禁止了行政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对于合法房屋的行政强拆已被禁止,唯一有效的合法强拆是法院进行的司法强制拆迁。被征收人房屋被行政强拆了,可以起诉要求补偿。

积极争取和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最终才能获取公平、满意的征收补偿。

以上是“2020年征收房屋合理补偿”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土地房产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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