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土地房产 > 法律指南 > 城镇户口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吗?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如何规范确认?
宅基地和房屋是农民最基本的居住需求保障,同时也是农民最为重要的一份财产,很多农民辛辛苦苦打拼大半辈子,就是为了建上一处结实耐用、舒适稳固的住宅。不少人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自己取得了城镇户口,但父母还是农村户口,现在父母已经老了,等百年之后,家里的房子、宅基地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宅基地并不属于某个村民所有,而归农村集体所有,父母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且子女的户口迁到城镇,已经脱离了这个农村集体,所以城镇户口的子女无法继承父母农村的宅基地。
《民法典》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农村的房子属于私有产权,不论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有权继承”。这样处理对于将户口迁到城市,又希望在老家能有住所的子女来说无疑是好消息。
以前,不少人在计划迁移户口的时候难免会犯难。一方面,城镇的教育、医疗等条件是农村短期内无法比拟的,自己希望将户口迁移到城镇;另一方面,又担心将来遇到不测风云,想回农村发展时无法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到时候在城市待不下去,在老家又没有住所,进退两难。《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则完美地解决了他们的这一担忧,现在即使他们在城市落户也不用担心无法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产了。
不过,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如果房子因常年无人居住和修缮自然倒塌,或被判定为危房,农村集体就有权收回宅基地。因此,户口已经迁移到城市的子女,如果想继承父母农村的房子就要定期修缮、维护,避免房子遭受损害。前面说到宅基地是无法继承的,所以城镇户口的子女继承老家房子后,无权拆掉重建,也不能进行大规模的翻修。
另外,如果农村的房子长期空置,农村集体也有权收回宅基地。所以,户口已经迁到城镇的子女,每年还是要不定期回去住一段时间,让农村集体知道房子有人居住,避免宅基地被回收。
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怎样规范确认?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1)非本农民集体的成员,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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