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合同制度 > 典型案例 > 夫妻婚内无书面约定的房产赠与问题:单独所有还是共同共有?
1.房产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保障夫妻双方财产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内取得除个人物品之外的财产,双方对权益归属没有书面约定的,通常是以“共有”为目的,有书面约定的,则通常是以 “分财产”为目的。 3.夫妻财产共有以及房产作为家庭居住生活使用的特点,一方将其房产登记于另一方名下,虽然没书面约定,但是可以合理地解读出其没有外化表现的意思表示,即“这是我们共同的房产”,而并不是“这房产以后就归你了,与我无关”,除非有证据证明一方将房屋产权完全赠与对方。 4.夫妻间的房产转移登记,因无买卖合同、书面赠与合同等文件,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基于房屋产权登记管理要求,通常要求原产权人作出书面的承诺、保证、声明等,才会给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手续。承诺、保证、声明等书面材料内容一般较为格式化,往往涉及“自愿放弃相应权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等类似于赠与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系向与受赠人无关的第三方作出,仅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需要,不能成为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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