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师 > 专题 > 物权制度 > 法律指南 >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用益物权又有哪些分类呢?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品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例如有人把自己闲置的房子出租给他人定期以租金盈利,这已经成为了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情,在租赁和被租赁的中,出现了一个很重要的名词,用益物权,我们在生活接触的很多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其实这些都属于用益物权。那么,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呢?用益物权又有哪些分类呢?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这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用益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分离,并不改变物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中国物权法把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用益物权的分类
1、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典权、采矿权、地役权;
2、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典权;
3、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相邻权)、典权、采矿权、租赁权;
4、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使用权、采矿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以上就是关于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和分类了,如果还想了解关于其他用益物权的信息,可以查看:租赁权和用益物权的定义和异同点分别是什么?希望可以帮助您快速了解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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